劉依俐觀點: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辦法實務上理賠難,真的對防疫好嗎?

2021-06-1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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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預防接種致身心障礙者,最高給付新台幣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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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法排除因預防接種致身心障礙者,最高給付新台幣300萬元。

(三)因其他原因致身心障礙者,不予給付。

三、嚴重疾病給付:

(一)因預防接種致嚴重疾病者,最高給付新台幣100萬元。

(二)無法排除因預防接種致嚴重疾病者,最高給付新台幣60萬元。

(三)因其他原因致嚴重疾病者,不予給付。

該審議辦法第13條規定將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分類為相關、無關與無法確定。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體制在我國曾經有過的高光時刻是在2017年7月最高行政法院做成106判字355號判決,根據上開條文確認了預防接種受害因果關係,應有舉證責任倒置適用,而非由弱勢者負起舉證責任,國家所代表的保險人,也就是疫苗與受害間關聯性的舉證責任應由機關負擔,而非施打疫苗的人民。此一降低受害者舉證責任的制度設計,應予踐行。

此判決產生後,衛生福利部先於2018年進行了審議辦法的修正,將本條文移置於審議辦法的第13條。修正理由稱原條文第7條附表未就預防接種之關聯性係「相關」、「無法排除」及第7條之1所稱「無因果關係」、第7條之2規定所稱「無關」明定認定分類原則。爰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之預防接種不良事件因果關係評估準則(下稱評估準則),增訂「無關」、「相關」及「無法確定」之認定分類原則。並為使法條所稱「醫學實證」及「綜合研判」有明確之描述性定義,參考評估準則明定之;至於「合理期間」於評估準則中並無定義,實務上係依據醫學實證研究、生物學理與專家意見經驗等,歸納認定各種疫苗接種與相關不良反應間可能之時間間隔。而明確提高申請補助的門檻,使得補助核准更困難。

參考條文:

審定辦法第13條規定:

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分類如下:

一、無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鑑定結果為無關:

(一)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證實受害情形係由預防接種以外其他

     原因所致。

(二)醫學實證證實無關聯性。

(三)醫學實證支持其關聯性,但受害情形非發生於預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或經綜合研判不足以支持其關聯性。

二、相關:符合下列情形者,鑑定結果為相關:

(一)醫學實證、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支持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之關聯性。

(二)受害情形發生於預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

(三)經綜合研判具有相當關聯性。

三、無法確定:無前二款情形,經綜合研判後,仍無法確定其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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