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制度,立意本來應該是良善的——鼓勵認真的人得到好的回報、督促懶惰的人至少要達到平均水準。它本身應該是一個公平的考評制度,實質考評承辦員警的蒐證能力、勤奮程度、支援與機動能力以及案件移送品質,讓審慎、有效、積極辦案的員警得到好的成績,得到應有的回報,鼓勵大家一起努力辦案。然而發展迄今卻變成僵化、昧於現實、考評不合理的 「譏笑」,甚至把警察變成全國最大宗的濫訴案件來源;按照大拜拜期間照表操課,不在掃蕩表裡的犯罪就產生消極的敷衍心態,也無力精緻調查真正的犯罪。
扭曲的績效制度,導致懂得奉承上意的人照表操課交出漂亮的數字報表欺騙大眾,偏偏越是華而不實的廣告,民眾越喜歡買單,於是按表操課的長官飛黃騰達;這對那些苦幹實幹、沒日沒夜跟著動專案、冒著生命危險衝現場、日曬雨淋行動蒐證,只是沒有跟上那張一年四季犯罪時序表的認真員警們,公平嗎?
華而不實廣告之後,是浮濫的濫行移送,檢察體系基層的地檢署承載的案件量,隨著警察每年績效逐年攀升,也跟著不斷攀升,當每個檢察官收到的案件一個月比一個月多、一年比一年多,必須耗費大量精力補足不夠的證據、寫大量不起訴處分書、處理程序瑕疵的善後問題、加上檢察體系高層弄不清檢察官定位而跟著行政院與法務部的政策起舞追逐績效……,精緻偵查,當然也就難如登天;而偵查是刑事訴訟程序的開始,當偵查檢察官們背負沉重的負擔而無力追求精緻時,又能如何期待完美的審判與執行呢?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司法沉痾,病灶往往也不在檯面之上。
*作者為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