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是什麼?大法官2度釋憲未解爭議 性議題上電視統統「先馬再說」

2017-08-15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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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散布公然猥褻物品罪」釋憲結果,大法官許玉秀便曾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對性言論及性資訊的管制,沒有必要採取刑法手段。圖為許玉秀。(資料照,顏麟宇攝)

針對「散布公然猥褻物品罪」釋憲結果,大法官許玉秀便曾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對性言論及性資訊的管制,沒有必要採取刑法手段。圖為許玉秀。(資料照,顏麟宇攝)

猥褻的定義到底為何?這個問題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困擾台灣社會,大法官會議針對《刑法》第235條,過去20年曾經做成兩次解釋,分別是1996年釋字第407號解釋與2006年釋字第617號解釋,其中,釋字第407號解釋中特別強調,「主管機關所為釋示,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然而,從電視新聞台涉及「性」相關內容,一律馬賽克的做法可以看出,台灣社會對「性」言論的箝制仍然根生蒂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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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港和國小教師劉育豪以保險套與假陽具示範安全性行為,被反同人士控告違反《刑法》第235條「公然散佈猥褻物品罪」,反同人士以公共電視播出劉育豪在課堂性教育過程,將劉所使用的教具,包括保險套與假陽具打馬賽克,據此主張上述教具屬猥褻物品。

2017-08-14-國小老師劉育豪在課堂上教授性知識,拿出假陽具,卻遭公視打馬賽克-取自《有話好說》畫面
反同人士以公視播出劉育豪的課程畫面,將劉所使用的保險套與假陽具等道具打馬賽克為由,主張上述教具屬猥褻物品。(資料照,取自《有話好說》畫面)

然而,猥褻的法律定義,過去20年大法官曾經有過2次釋憲,1996年釋字第407號解釋,係針對新聞局就猥褻出版品認定所為之函釋是否違憲問題所作之解釋,2006年之釋字第617號解釋,則是同志書局「晶晶」販售情色出版品遭警方移送引發的釋憲案,由於該事件所引發警方違法查扣的爭議,當時民間還發起了「推動廢除刑法235條聯盟」,時任司法院大法官的許宗力目前已貴為司法院長,另一位在第617號釋憲文提出不同意見書,主張《刑法》235條「違憲」的大法官許玉秀,如今也是總統府司法改革小組的召集人。

「對性言論的管制,沒必要採取刑法手段」

有趣的是,當時許玉秀的不同意見書,對於大法官第617號釋憲文提出了嚴厲的批評,她表示,「617號解釋根本應作違憲認定,對性言論及性資訊的管制,沒有必要採取刑法手段」,「(大法官會議)不曉得在四處緊急調度使用的文句組合下,多數意見不知道自己在想什麼、寫什麼和做什麼,所以不敢附和;因為懷疑多數意見是不是新性文化價值觀對舊禮教的安撫,而是所謂男女常態性價值秩序霸權對所謂少數性文化族群的施捨,所以不敢贊同。」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407號解釋,「猥褻出版品(或猥褻物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又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至於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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