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忻穎觀點:浪費青春的青春專案—— 扭曲的績效制度、過載的刑事司法

2017-11-11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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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全視察中正一分局 台下員警。(王德為攝)
2017年中,警政署開始每年一度的青春專案,麾下各縣市警察局展開了掃蕩色情的績效大比賽,某地方政府警察局在追求績效的功利考量下,突然天外飛來一筆,讓轄下大量警力每天上色情網站「製造案件」。(資料照,王德為攝)

接下來的問題是,辛辛苦苦破獲人口販子也是績效,輕輕鬆鬆看色情網站送注定不起訴的垃圾案件也是績效,功利主義的聰明人會如何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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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的小可愛?

有人在網路上張貼一張穿著上半身微細肩帶的小可愛式連身裙的成年女子清涼照,微露乳溝,三點都不露,連小褲褲都沒露出來,某分局沒有抓到營利性交猥褻罪的色情業者,充其量也只能對性服務工作者裁處行政罰,沒有刑事案件可以移送賺取績效,竟然神來一筆,移送小姐散播猥褻物品罪。

讓我們來討論一下,什麼叫做刑法上的「猥褻」?

依照早期最高法院的判例見解,是指「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但這樣講太抽象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更進一步的說明,是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物品而言,又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易而有所不同,因之,是否為猥褻物品,其判斷應隨時代之演變、風俗之變易及地域、生活背景之差異,而有所不同,亦即應依當時實際狀況,視社會對於善良風俗之評價而定」(釋字第407號),這是早在20年前,司法院大法官就已經建立的標準。

大家都知道,價值觀隨著時光的遞嬗也會跟著轉變,15年後,大法官又以另一個解釋更進一步說明,是指「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 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釋字第617號)

可能法律門外漢對於以上的文字還是有些懵懂,那就回到一般理性人的情感來思考好了。在21世紀的現代,如果有個女性在大街上穿著細肩帶小可愛的短裙,不可以嗎?難道這樣有害風化嗎?我們看到穿著打扮清涼的女子走在路上,會刺激或滿足性慾?會產生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難道清涼的打扮等於性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有問題的應該是因此萌生性慾的人吧?),那麼這樣穿著打扮的相片,叫做猥褻物嗎?

偏偏,被績效逼瘋的基層警察,在青春專案期間,價值觀也跟著扭曲,竟然覺得這樣的打扮很色情、很猥褻。穿著小可愛、三點不露、連小褲褲都沒露的女子照片,在他們眼中突然變成「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變成「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物品」,變成「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 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類似的案例事實,相片中的主角顯然為成年女子,甚至還有移送更奇怪的罪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1項以網際網路刊登足以引誘使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之虞之訊息罪的情況,簡直令人瞠目結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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