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專欄:防治家庭暴力還分本國籍或外國籍嗎?

2017-11-0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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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外籍配偶嫁來台灣後因為語言不通、社會系統薄弱,經濟能力通常亦比不上另一半本國籍配偶,而且在心理、文化及習慣上,都必須更努力才能融入台灣的生活環境。如果此時又遭受家庭暴力,處境無疑是雪上加霜,將更為困難。但是,即使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規定,有關外籍配偶與我國人民「離婚」後,仍然可以繼續在台灣居留的事由,其中仍有部分事由是以該外籍配偶在台灣「有無未成年親生子女」,或是「有無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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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頭檢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所明定的立法目的,即可清楚發現本法乃是為了「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立法目的既然是為了防治「家暴行為」的行為本身,並藉以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因此顯與被害人有無未成年親生子女,或有無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無關。相形之下,「入出國及移民法」顯然並非真正把「受家暴的外籍配偶」當成是保護的對象,以致外籍配偶在面臨家暴時,如果沒有未成年子女,即可能被迫必須隱忍而不敢離婚,否則將因此喪失居留權;再者,縱使已有未成年親生子女,外籍配偶亦可能因為害怕離婚後無法取得子女監護權(因為外籍配偶經濟條件通常低於另一半的本國籍配偶,且人際網路較少,支援管道相對亦更有限,所以法官可能不會選擇把監護權判給外籍配偶),而被迫出境,以致必須和親生子女分隔兩地,因此外籍女性配偶亦較本國女性配偶,更容易不得不默默承受家庭暴力。

保障人身安全乃最基本的人權,實不應以「國籍」為區分標準,在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情形更是如此。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雖在形式上設有使外籍配偶無須因家庭暴力而離婚,以致被迫出境之相關規定,但其顯不足以讓外籍配偶真正享有免於遭受家庭暴力的恐懼,因此立法者實有必要儘速修法,以徹底解決此一不合理現象。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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