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林蔚山掏空案 二審改判8年

2014-08-13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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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13日被依背信罪等罪名遭改判8年刑期。(資料照片,吳逸驊攝)

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13日被依背信罪等罪名遭改判8年刑期。(資料照片,吳逸驊攝)

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涉嫌掏空大同子公司資產至少17億,一審被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判刑4年6個月,高等法院今(13)日依背信罪等罪名改判刑8年,併科罰金3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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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遭控,10多年前投資友人通達國際公司失利,通達虧損10幾億元,林因此指示大同集團旗下子公司金援通達,導致大同公司虧損至少17億。

今天二審判決出爐,林蔚山被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背信罪改判8年、一般背信罪3個月及《公司法》5個月。同案被告、通達公司負責人周雲楠則遭判5年,尚投主計長黃仁宏則被判3年10月。全案可再上訴。

在一審當中,新北地院認為林蔚山挪用集團資金填補通達債務,並非個人債務,無「犯罪所得」,因此僅判刑4年6個月。全案經檢方上訴,高院認定林蔚山濫用職權,指示大同子公司金援通達,使大同公司損失至少17億元,且犯罪金額超過1億,因此依《證券交易法》的加重背信罪改判8年。

高院認為,林蔚山濫用董事長權限,於2005及2006年指示大同旗下尚投投資公司金援通達,後尚投又併購虧損嚴重的通達,使大同損失至少17億,林蔚山身為上市公司董事長恣意挪用公司資產,嚴重損害投資人權益。

大同公司今發表聲明,表示無法接受高院判決,將委由律師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大同公司表示,相信董事長的清白,並對判決結果深表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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