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評律師考試制度的變變變

2017-08-28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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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師考試第二試為申論試題,過去多年來都是採臨時命題方式,根據以前的經驗,每年參與命題及閱卷人選皆有不同,所以不同年度間同一科目命題難易度有別,閱卷寬嚴標準不一,確實難以掌握並維持其衡平;但過去依固定錄取比例10.89%錄取,使得每年錄取人數得以維持相當程度穩定。現在加上400分成績特別設限門檻,將來是否會發生在第二試全程到考人數33%範圍之內應該錄取者,卻因為未達400分門檻而被刷掉情形?只能說非常有可能會發生,問題關鍵在於類此人數究竟多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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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審查會審查本案時已經預見及此,所以特別做了附帶決議,略以:「設定第二試筆試公、民、刑、商事法四核心科目總成績及格之絕對門檻,須以試題難易度及閱卷寬嚴之穩定公平為前提,爰請部繼續研究,採行具體有效措施,精進命題閱卷事宜,以維國家考試公平及信度效度。」

此一附帶決議隱約透露出一個訊息,就是考試委員明知道試題難易及閱卷寬嚴難以維持跨年度之間穩定性與一致性,但又不願意得罪相關利益團體,所以通過成績特別設限門檻在先;再以附帶決議方式,提醒主管機關考選部要注意命題閱卷事宜公平性及信度效度。此種構築防火牆的方式,就是預防新制實施後不同年度間錄取率及錄取人數差距過大,外界有所質疑時,能與執行機關清楚切割責任。

三、考選部修法理由中清楚指出,鑑於現行律師考試第二試係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但未訂定最低錄取分數門檻,為發揮考評律師專業執業能力之功能,提升考試及格者於專業科目公、民、刑、商事法等四大核心領域之水準,所以增訂成績特別設限門檻「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400分者,均不予及格。」但專技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3條規定:「採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者,其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

試問第二試選試科目(即智慧財產法或勞動社會法或財稅法或海商法與海洋法四科任選一科),屬性是否為專業科目?因此是否條文設計為「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以外其他各專業科目合計成績未達450分者,均不予及格。」更能符合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設限之立法意旨?按律師考試第二試總分原為1000分,扣除國文100分以後,其他各專業科目合計成績須達450分以上,即相當於前述百分制專業科目平均須達五十分以上,不但適法也和其他採一定比例制之專技人員考試,其成績特別設限規定維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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