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日本再執行死刑看台灣死刑犯的違法羈押

2017-08-17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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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羈押多久?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懶人包的結論就是,沒規定審判後羈押要怎麼處理,但規定了羈押總天數最多8年,期滿要釋放(這一條規定當年引起了很多人的擔心,怕死刑犯放出來「叭叭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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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出邏輯矛盾了吧。合法的羈押,死刑犯偵查到審判過程中最多只能關8年,定讞後沒有明文規定,能繼續羈押嗎?依憲法第8條「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死刑犯的羈押是「違法羈押」。這當然是重大侵犯人權的錯誤行為,於是,人權團體面臨了一個難題:為什麼他們鼓吹政府應該違法侵犯死刑犯的人權?再來,就算被你曲解法律,說這是合法羈押,超過8年,放不放人?

解決這個邏輯矛盾的方法有2個:第1個,判死刑了就儘速執行;第2種方法,修法承認死刑犯在審判後可以合法羈押。目前沒有死刑犯反彈的原因只有一個,在沒有修法之前,只能採第一種方法:立刻死!絕大多數的死刑犯應該都不想死,所以沒有人會抗議自己被「違法羈押」。

可是,可是,可是!死刑犯不抗議違法羈押就沒事了嗎?別忘了有一部法律叫做刑事補償法(以前叫冤獄賠償法)!被違法羈押是可以請求政府賠錢的!一天3000元到5000元。違法羈押一年就要賠109萬到182萬元!所以死刑犯一直不執行,處死後,他們的家人可以申請政府賠錢!這個結論你覺得如何?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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