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日本再執行死刑看台灣死刑犯的違法羈押

2017-08-17 06:00

? 人氣

作者以日本再執行死刑點出台灣對於死刑犯的違法羈押。圖為知名電影編劇陳以文在舞台劇《死刑犯的最後一天》中飾演死刑犯。(資料照,曾原信攝)

作者以日本再執行死刑點出台灣對於死刑犯的違法羈押。圖為知名電影編劇陳以文在舞台劇《死刑犯的最後一天》中飾演死刑犯。(資料照,曾原信攝)

日本最近傳出對2名犯下強盜殺人罪的死刑犯執行死刑,根據日本媒體的統計,上一次日本執行死刑是在2016年11月,死囚自判刑至行刑需時約為7年6個月。這個例子不禁讓人想起台灣的「死刑不執行」問題。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台灣和日本的制度差不多,死刑定讞後,必須由法務部長(法務大臣)簽令執行,如果法務部長(法務大臣)不簽令,就不會執行。於是就有部分法務部長(法務大臣),基於自己的信仰或價值觀,對於已定讞的死刑犯,遲遲不願簽署執行令;當換了一位「守法」的法務部長(法務大臣)簽令執行時,又往往被人權團體抗議。台灣和日本如此相似,但日本的刑事訴訟制度己經改採了具陪審色彩的參審員制,死刑犯都是「人民法官」參與定讞的,執行至少具有一定的民意基礎,抗議聲浪小一點,但台灣未採參審制或陪審制,因此台灣的問題更形嚴重。

在台灣,主張廢死的人權團體強調,根據人權公約,為了保障死刑犯的人權(主要是避免誤判),死刑未廢除之前,應「不執行死刑」。以往對於此種主張,反駁的主要依據是「依法行政」(在法治國家,必須執行已定讞的判決),但日本的例子以及台灣現行的法律,卻讓人發現一個更麻煩的問題,那就是死刑犯究竟是什麼身分?

死刑犯的身分?很奇怪的問題?其實是一個現行法上邏輯上的困境。

台北市女童遭割喉案,再度引發台灣社會關於廢除死刑的爭議。(取自廢死聯盟臉書)
台北市女童遭割喉案,再度引發台灣社會關於廢除死刑的爭議。(取自廢死聯盟臉書)

從刑法上來說,主刑罰分為3大類:生命刑、自由刑、罰金刑。3種刑罰的本質是不相同的。因此,如果法官判的是自由刑,就不能執行生命刑。但是,判的是生命刑可以執行自由刑嗎?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否則當然不可以,判什麼刑就應該執行什麼刑。

當法院判決被告死刑定讞時,「監獄」可以把這個人抓起來關嗎?答案是不行!

監獄行刑法第2條規定:「處徒刑、拘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可知監獄收容之對象不包括處死刑和罰金之受刑人,被判了死刑的人,不能關到「監獄」中。那問題來了,死刑犯不可能放出來「叭叭走」,他們「關」在那裏?

羈押法第1條規定:「刑事被告應羈押者,於看守所羈押之。」檢察官於案件偵查中,為防止被告逃亡、串供、滅證,得向法院聲請羈押;審判中,法官亦可裁定羈押,羈押之被告即收容於看守所。在被告的犯罪還沒有定讞之前,所有的被告都只是嫌疑人,不能關在監獄中,只能「羈押」在看守所中。(關在監獄中和羈押在看守所中,法律上是不同的,後者不能稱為「關」)

然後,我們所有的刑事法律,關於羈押,都只有規定「偵查中」及「審判中」,完全沒有規定「審判後」,理由很簡單,當時的立法者認為,審判後被判有期徒刑的人,就移去「監獄」關了,沒有羈押問題;審判後罰錢的人以及無罪的人,就釋放了,也沒有羈押問題;審判後被判死刑的呢?就死掉了…就死掉了…就死掉了…,當然也沒有羈押問題。實務上怎麼處理?不敢關在監獄(因為違法),於是就只能繼續羈押在看守所中,理由當然是重罪、有逃亡之虞。

可以羈押多久?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懶人包的結論就是,沒規定審判後羈押要怎麼處理,但規定了羈押總天數最多8年,期滿要釋放(這一條規定當年引起了很多人的擔心,怕死刑犯放出來「叭叭走」)。

看出邏輯矛盾了吧。合法的羈押,死刑犯偵查到審判過程中最多只能關8年,定讞後沒有明文規定,能繼續羈押嗎?依憲法第8條「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死刑犯的羈押是「違法羈押」。這當然是重大侵犯人權的錯誤行為,於是,人權團體面臨了一個難題:為什麼他們鼓吹政府應該違法侵犯死刑犯的人權?再來,就算被你曲解法律,說這是合法羈押,超過8年,放不放人?

解決這個邏輯矛盾的方法有2個:第1個,判死刑了就儘速執行;第2種方法,修法承認死刑犯在審判後可以合法羈押。目前沒有死刑犯反彈的原因只有一個,在沒有修法之前,只能採第一種方法:立刻死!絕大多數的死刑犯應該都不想死,所以沒有人會抗議自己被「違法羈押」。

可是,可是,可是!死刑犯不抗議違法羈押就沒事了嗎?別忘了有一部法律叫做刑事補償法(以前叫冤獄賠償法)!被違法羈押是可以請求政府賠錢的!一天3000元到5000元。違法羈押一年就要賠109萬到182萬元!所以死刑犯一直不執行,處死後,他們的家人可以申請政府賠錢!這個結論你覺得如何?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