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納4周彈性工時 最多可連上24天班

2017-07-25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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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25日公告,農林漁牧業得適用4周彈性工時,即可排除7休1規定,最多可連上24天班。(資料照,風傳媒)

勞動部25日公告,農林漁牧業得適用4周彈性工時,即可排除7休1規定,最多可連上24天班。(資料照,風傳媒)

勞動部25日公告,農林漁牧業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的4週彈性工時,未來相關行業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即可排除7休1規定,最多可連上24天班,預計影響勞工約9萬3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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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主計總處106年6月的人力資源調查,農林漁牧業的受雇者約有9萬3000多人,從事農林漁牧業的民眾表示,在農忙時期的確有彈性排班的需求,勞基新法上路也因此引發不少爭議。

勞基法中有「2周」、「4周」、「8周」3種彈性工時,其中「2周」適用於各行各業,「4周」及「8周」則需由勞動部認定並公告才能用。

勞動部表示,量農林漁牧業之工作性質,受到物產之季節性週期及天候因素影響,處理作業具有即時性及特殊性,且相關產物多與民生息息相關,因此指定農林漁牧業為得適用4周彈性工時之行業。

勞動部表示,未來農林漁牧業只要經工會之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就可適用4周彈性工時,採行「2周內至少有2例假」、「4周內要有4個休息日」。適用4周彈性工時後可排除7休1的限制,若勞工在4周的周期間,在前後各休2天例假,4個休息日均出勤,最多可連上24天班

農產及水產品加工屬「製造業」 不適用4週彈性工時

至於農產及水產品加工是否一併納入適用範圍?勞動部特別澄清,「農產及水產品加工」屬於「製造業」,與本次指定之「農林漁牧業」為不同之業別,凡是製造業,受限於《勞基法》第30條之1第2項規定,沒有適用4周彈性工時之空間,惟仍可依現行規定適用2周及8周彈性工時,妥適安排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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