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面對「多元性別」職場—勞資須共建「台灣和諧社會」

2020-08-02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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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5日立法院議決通過,2月9日 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2010年5月18日行政院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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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總統於6月8日公布,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並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從國內法令之制定來認知:

2001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2002年1月16日制定公布,於同年3月8日國際三八婦女節施行。

2008年1月16日將《兩性工作平等法》修正名稱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將原本法條中的禁止職場性別歧視之規範,擴大涵蓋禁止歧視不同之《性傾向》。

2014年起行政院性平等會彙整現行性別平等相關之申訴、通報及諮詢案件,包含:性別工作平等申訴、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不得差別待遇、傳播媒體涉及性別歧視申訴、親密關係暴力案件通報、行政院性別平等申訴信箱陳情等;2017年起新增相關部會「多元性別申訴」。

2015年9月起勞動部為瞭解多元性別之申訴情形,新增「性傾向」及「性別認同」之「歧視態樣」分類。

2018年3月23日勞動部配合「行政院所屬各部會性別平等推動計畫(2019年至2022年)」特訂定2019年至2022年的性別平等推動計畫,預定自2018年起完成3000家場次性別平等法相關檢查為基準,採逐年增加。至2022年,要達到3350家場次。

勞動部並每兩年舉辦「工作生活平衡獎」,獎勵營造友善職場之優良企業。並將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之性別歧視、訂定或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措施等規定,納入勞動檢查項目。勞動部並要求各地方主管機關訂立《處理性別工作平等案件流程》、《防制就業歧視申訴流程》、《性騷擾申訴案件移送管轄機關標準作業流程》以及《性別工作平等案件當事人行政救濟程序》。

2019年5月17日立法院113席立委,有66人贊成,27人反對,19人未出席或未表決,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經蔡英文總統發布,同年5月24日生效,台灣成爲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之立法目的係為達成憲法第7條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使同性婚姻關係獲得法律保障。而依據《748施行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有關勞動基準法等法令對婦女工作權益保護與福利措施皆須作符合《多元性別》職場的解釋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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