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面對「多元性別」職場—勞資須共建「台灣和諧社會」

2020-08-02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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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行法令簡介與主管機關作為:

現行與《多元性別》職場相關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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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實務法令:

計有《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施行細則》、《就業服務法及施行細則》、《勞動部性別工作會設置要點》、《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性別工作平等申訴審議處理辦法》、《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施行細則》、《性騷擾防治準則》、《性平等教育法及施行細則》、以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等計16項。

(二)、相關有權行政解釋:

含括《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視同雇主》、《性別歧視》、《年齡歧視》、《容貌歧視》、《身心障礙騎士歧視》、《工會會員歧視》、《性傾向歧視》、《懷孕歧視》、《性騷擾防治》、《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報復禁止》等13類型。

綜合上述,面對《多元性別》職場,以及繁瑣實務法令及有權行政解釋,隨之所衍生《職場平權》與《性騷擾防治》之勞資爭議案件,諸如對性別區分認知歧異、人事性別紀錄及個資保護、《多元性別》盥洗設施設置、育嬰哺乳、差別待遇、同工不同酬、家庭照顧之認定、性別歧視、性別霸凌等等,皆須應要有符合新趨勢的認知與處置。否則,稍有認知歧異、處置不慎,恐難避免誤蹈法網,導致更多勞資爭議案件發生。

有鑑於此,勞動部許銘春部長為避免《多元性別》被誤解為「職場和諧」的麻煩製造者,或是「勞資爭議」的滋源體,大魄力地將《多元性別職場》相關防治研習列為年度重點計畫,予以專案專款辦理相關活動,祈能建立「職場和諧」、「勞資雙贏」的勞動環境。

20200518-勞動部長許銘春18日於衛環委員會備詢。(盧逸峰攝)
勞動部長許銘春將《多元性別職場》相關防治研習列為年度重點計畫。(資料照,盧逸峰攝)

四、結語:勞資須「共容、共融、共榮」,共建「台灣和諧社會」

面對《多元性別》職場,勞資因身分認知歧異,實務上極有可能引發雇主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款,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以及第4款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使得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勞工方面則會以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款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以及第3款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以及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而因此衍發出的職場安全與應備設施不符勞動檢查時,遭致行政嚴厲處罰,甚至遭致牢獄之災等等,都會成為勞資衝突對立的引爆點,造成職場紛擾,社會的不和諧,確值關切重視。

面對《多元性別》職場,除了勞資爭議案件之調解實須符合新趨勢;防治研習案例之解析也應更具體細緻,增多提供案例解決範例;主管機關之因應作為要及時有效更好上更好外,勞資雙方更須多對話交流,唯有勞資雙方同理心「共容、共融、共榮」,「台灣和諧社會」必可共建!

*作者為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法律組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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