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專欄:研發投資抵減不應變相成為處罰工具

2017-06-2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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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總統參觀創新創業展。(Meet Taipei )

依產創條例授權制訂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4條規定,研究發展的支出,僅限於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從事產創條例第3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活動,所支出之下列費用:(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二)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三)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四)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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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確實支出法定研發活動費用之企業,使其於一定比例內可享有投資抵減之權利,是為了鼓勵企業不斷研究發展,以提升企業本身及整體產業的競爭力,具有實質正當之目的。環保、勞工及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亦有其所欲實現之公共利益。因此,某一企業如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且情節重大時,政府自得依法予以追懲處罰(情節嚴重者可能尚須負擔刑事責任),但如果該行為與企業所進行的研究發展活動毫無任何關係,則以此為由一併剝奪企業原可享有的投資抵減權利,就好像是當事人申請結婚、育兒或租屋補助津貼時,政府以其曾經違反稅法或交通法規等其他法律規定,情節重大,而不予補助一樣,恐有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嫌。

此外,如兩家企業均違反同一環保、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法規,且均屬情節重大,倘若其中一家企業曾投入大量經費進行研究發展活動,則其所遭受的整體不利益,將遠高於另一家企業數千萬元,甚至數億元之多,此種於處罰以外再額外多課予的不利益(不得享有投資抵減之權利),是否符合責罰相當及平等原則,亦值得商榷。

遵守環保、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乃是所有企業之義務,但是法律在制度設計上,亦不應違反不當聯結禁止、責罰相當及平等原則。如違反相關規定之行為,與企業所進行之「研究發展活動」無關,則實不應波及原本應受肯定及鼓勵之研發活動,使投資抵減變相成為處罰企業之工具。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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