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人不會只有獨裁者」政大教授引各國經驗談轉型正義究責:「揭露」才可能得到和解

2020-07-13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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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台灣定義,林佳和認為促轉會「不義遺址」定義可供參考:鎮壓、強迫失蹤、法外處決、強制勞動、強制思想改造及其他侵害人權事件之場所;透過行政司法軍隊警察情治及其他體制系統,實施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或侵害人權行為之逮捕、拘禁、強暴、偵訊、審理、裁定判決、拘役、感化感訓、槍決、埋葬之場所──以上定義若把「場所」換成「行為人」,就幾乎與各國對加害人定義相符,林佳合認為這可以成為一個出發點,作為法律體制下可以處理的加害人描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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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和強調,各國處理威權時期經驗不會有單一模式,然而就1947年歐洲開展的「去納粹化」經驗,當時試圖公平判斷每個國民應負責任,對加害體制劃出「同心圓」──「主犯」即紐倫堡大審受審者、讓大屠殺產生的納粹高階成員,「從犯」則為納粹軍官、受益者等,此外還有一圈為「追隨者」,並無受到任何處理,美國福特汽車老闆亨利‧福特,希特勒收到的最大禮物就是福特送的,當時福特非常崇拜希特勒,認為希特勒已實現其想要的理想世界。

關於「從犯」,林佳和補充,1951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呂特判決」是一典型,幫納粹拍歧視電影的人在戰後更活躍、成了大導演,當時有公務員發起杯葛、拒播電影,導演跑去申請假處分,呂特的行動者便是典型「從犯」。此外,也有許多德國學者在戰時宣揚納粹思想,戰後這樣的學者有很多都被禁止教學,其中一位就是在1950年代不斷被慕尼黑大學學生趕下台,無法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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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如何處理轉型正義的加害人課題,林佳和說在法律上有5個常見作法:刑事追訴、特赦、真相委員會、補償賠償、人事清查,至於轉型正義本身有兩種──「壓抑政策」基本上不採取任何措施、讓過去成為過去、往前看、合理化過去軍事干預衝突與國家不法、普遍性特赦,就像台灣有些人也會合理化過去二二八與白色恐怖「如果不這樣,我們早被老共血洗了」;「和解政策」則是廣泛支持被害人、廣泛記憶與處理過去、平反與恢復名譽、廣泛刑法追訴,第一個作法就是廣泛賠償被害人,至於「補償」未必是「賠償」的替代品,戰後一些國家發展補償是作為社會保障手段、之後再追究加害人。

20191004-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4日出席「落實轉型正義,平復司法不法」公聽會。(顏麟宇攝)
如何處理轉型正義的加害人課題,林佳和說在法律上有5個常見作法:刑事追訴、特赦、真相委員會、補償賠償、人事清查(資料照,顏麟宇攝)

有轉型經驗的各國皆可看見「壓抑政策」與「和解政策」不同的選擇,不是選任一邊就什麼都做,各國在不同目的下做些選擇排列組合,也有先做什麼、後來虎頭蛇尾的。例如阿根廷過去曾有許多年輕人在軍事鎮壓統治下失蹤,有一群家屬組成團體、堅持問政府「我兒子、我先生到底在哪」,因為那些媽媽的鍥而不捨,阿根廷政府也不得不處理相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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