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怎樣的人要被「除垢」,國際上的定義包括侵害國際法犯行、重大人權侵害行為、貪污、缺乏專業資格能力(常見於非洲國家的前單一種族政權)、重大種族屠殺型的國家不法等。
採取「除垢」的各國作法,捷克針對的是共產黨幹部、警察中的國安機關成員、特定學校進修者,這些人將一律排除於公部門、研究院、國營媒體、國營企業;德國主要限於東德國安局人員,原東德法官與檢察官並非完全排除、採當地議員各別審查後確認是否可以重新任明,儘管有超過3-4成被駁回續任申請,並非全部淘汰;至於波蘭,係要求2–3萬名民意代表、法官、檢察官、國營媒體成員提聲明「是否有跟秘密警察合作」,若填「是」,不直接免職、公開姓名,若填「否」,聲明及相關資料則送到檢察署比對檔案,聲明有偽就判定除垢說謊、10年內不得任公職,但此作法被認為違憲。
無論採取何種作法,處置威權時期加害人是必要課題。林佳和提醒,戰後西德1947–1956年去納粹化、義大利去法西斯等行動多半被認為是失敗的,「與犯罪者的大和解,導致謀殺者仍存於我們國家中」,而南非結束種族隔離的1993憲法也多採人事延續,不清查、不除垢,被很多評論者認為南非和解式轉型正義失敗的原因。
台灣缺乏明顯「威權體制解體」致轉型正義困難 但「揭露」才可以得到和解手段
那,在台灣呢?林佳和說,多數推動人事清查的後威權國家幾乎都有明確的「時代斷裂」,有經過威權體制的解體、清晰的退位與政權更迭,沒有這些背景的話很難實現,而在台灣就沒有這樣的背景。台灣距離民主轉型也已30年,國內有轉型正義意識者不多,追究個人責任可能弊大於利,因此多數專家建議「真相和解」模式,以政治檔案公開加害人。
但,究竟誰是加害人?林佳和說,台灣目前缺乏實務上可使用的「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之履行輔助人圖像」,許多歷史學者都提到台灣還沒有這樣的東西,只能知道某些人服務於機關、但不能定義其行為,應該要有類似前述「同心圓」概念的東西。
促轉委員徐偉群回應,對促轉會來說「識別加害人、追究責任」是法定責任,對加害體制的揭露究責是具正當性的,「跟任何犯罪一樣,他都是事後究責,不是因為事後就變得不必要……威權統治時期是更大的犯罪、系統性的犯罪,跟追究一般犯罪的意義並無不同、反而更重要,但因為體制力量,這跟一般犯罪相比,要追究犯罪者更為困難。」然而,究責機制要如何具體落實仍有很大討論空間,轉型正義要彰顯民主憲政秩序、法治原則,促轉會不太可能在未清楚體系下對加害人究責。
雖然很多人認為轉型正義的結果是帶來社會再度分裂,但事實上任何不公不義並非只要隱藏就能得到寧靜,「揭露」才可以得到和解手段、可考量特赦或不追究;無論如何,「壓制真相」不是和解,轉型正義帶來的衝突必須忍受,而衝突程度也會依採取手段有所不同,林佳和認為至少要像現在檔案管理局作法一樣,檔案僅限利害關係人可閱覽、甚至以「個人資訊保護」為由覆蓋某些資訊,「至少要這樣吧?」
轉型正義是否會帶來社會無可承擔的衝突,林佳和認為不會,就算會,也該做;能否對當代很多問題產生影響,林佳和認為會:「如果對很多重大不公不義不處理、一瞬間變成充滿美好正義的國度,這是謊言……如果轉型正義不面對過去國家體系的問題,例如南美洲軍事獨裁對女性的性暴力極度猖獗氾濫,不處理過去這些,今天女性相關權益也不會改善。」
林佳和最後提醒,非洲國家烏干達以「吃人肉」聞名、常把異議份子殺害煮食給外賓吃的前總統阿敏,其在獨裁時期強徵很多印度移民土地,然而在民主化以後,烏干達比台灣早10年就開始討論如何返還、如何還印度移民公道,台灣在原住民議題上也應思考這問題:「不公不義的歷史不該成為眼不見為淨的灰燼,隱藏過去不代表是好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