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到底是誰幫民進黨訂出這樣的法律?!

2020-07-11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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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司法抗爭,婦聯會終於得以政治團體繼續存在不必強制轉型為政黨並清算。圖為「搶救婦聯會,民主向前行」活動。(顏麟宇攝)

半年司法抗爭,婦聯會終於得以政治團體繼續存在不必強制轉型為政黨並清算。圖為「搶救婦聯會,民主向前行」活動。(顏麟宇攝)

民進黨確實是特別有本事的政黨,因為批評威權國民黨無法無天,所以執政治理─特別是「治理在野黨」,務求鉅細不遺,條條「依法」,大概沒有哪個政黨能像民進黨一般,法律人盈庭,從總統、行政院長、國安會秘書長、部長、到獨立機關負責人,個個都是法律出身,甚至是執業律師出身;他們訂出來的法律,不但匠心獨具─專治國民黨、或他們心目中的國民黨(附隨組織),還驚心動魄─不但能沒收他黨或政治團體的資產,還能一筆沒收其政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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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婦聯會「司法抗爭」,台灣的政治團體就無聲無息,在內政部一紙命令下「取消」,而且清算財產有賸餘者皆「充公」。婦聯會因為不服內政部「依法」強制轉型為「政黨」,向法院提出告訴,判決停止執行後,內政部抗告,經過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內政部抗告敗訴,成立已經七十年的婦聯會,在捐出數百億資產後,得以暫時喘息繼續存在,但能不能依其意願改為社會(公益)團體,仍在未定之天,因為准與不准,還是僅憑內政部一句話,如果婦聯會還要打官司,那只能打憲法官司─政府到底有沒有權力禁止政治團體的存在?

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書,是對民進黨「亂法」最簡單明瞭的「判決」,開宗明義就是憲法第十四條的人民結社自由,換言之,政府任何約束或限制人民團體權力的法律,不能逾越憲法。

其次,根據民進黨政府及其多數立委強行通過的《政黨法》,內政部處分書一旦送達,即刻進入廢止政治團體立案解散之,並進入清算程序,清算後賸餘財產,則歸屬於國庫,「基於憲法所賦予之結社」所成立之政治性團體,資產被沒收,連法人人格也被取消,所有結果不可逆也無法以金錢補償,符合「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及「急迫」等積極條件,因此判定停止執行。如果不是被政黨之見蒙蔽雙眼,民進黨一缸子法律人,會不知道自己強渡關山的《政黨法》有這麼大毛病嗎?

20200707-前台南縣長蘇煥智7日於司法院大門前召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40條」釋憲案記者會。(顏麟宇攝)
「農田水利會」也是被民進黨沒收的人民團體。圖為前台南縣長蘇煥智舉行聲請釋憲記者會。(顏麟宇攝)

政黨忠誠凌駕法治原則和法律倫理,就是民進黨的最大毛病。因為這個不治之病,民進黨就能一而再、再而三,創造以「沒收」為前提的法律,從「不當黨產條例」、《政黨法》、《農田水利法》,到修正「公投法」,不認地方政府的「生煤自治條例」,沒收結社自由、沒收草根民主、沒收人民團體資產、沒收大選綁公投、沒收地方自治權限…,荒謬的是,上述「違憲」舉措,全部「明定於法」,這是二十一世紀民主台灣最荒誕最沉重的笑話

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其實非常客氣,也預留民進黨繼續耍弄「沒收」本事的空間,比方說停止執行解散與清算程序,但不停止要求婦聯會不能再收受政治獻金的執行,亦即避免為了是婦聯會到底是不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其資產是否也在「不當黨產」規範中的憲法官司爭議最後出爐前,多生爭議。

最重要的是,判決書中特別點明,政黨法第四十五條明定,自政黨法施行起,《人民團體法》中有關「政黨」的規定不再適用,但對不屬於政黨的「政治團體」,並無排除繼續適用的人團法的規定,因此在人民團體法經廢止或修正刪除有關「政治團體」之規定前,「在法的體系正義上,自尚無法認定政黨法有消滅政黨法施行前後所有政治團體的規範作用」。

這是法官含蓄指明《政黨法》不合邏輯之所在,民進黨有兩個選擇:一是摸摸鼻子認了,就讓婦聯會繼續以政治團體的身份存在和運作,那麼民進黨要解釋的是,其他跟著婦聯會一起倒楣的四十一個政治團體,解散及清算資產的處分書,還做不做數?或者這四十一個政治團體悶聲不吭被取消,還是比照婦聯會打官司才能繼續存在?

二是一不做二不休,繼續修正《人民團體法》,一筆勾銷「政治團體」的法定資格和地位?這就回到根本問題─因為《政黨法》的創生,就能一併取消憲法保障人民因政治信念而結社的自由嗎?還是民進黨準備讓台灣回到政治結社只能變成「地下組織」的年代?或者類如民進黨眾多因政治利益結合的「派系」,當然繼續存活,而且金脈不必申報?

「不當黨產條例」刻正在釋憲程序中,《農田水利法》也由在野立委協助提出釋憲聲請,但是這麼一部莫名其妙的《政黨法》,迄無釋憲機會,問題就擺在這裡,堂堂執政大黨搞出的這麼一部皇皇重法!這又是民進黨的本事,為了權力無視法理,不講邏輯遑論原則,為了對民進黨忠誠表態搞出諸多違憲法律的人,其實正是民進黨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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