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照異性婚 同婚法定年齡18歲 六等親內禁婚

2017-06-14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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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同婚法制研議專案小組14日召開第2次會議,決定比照異性婚, 同婚法定年齡18歲,圖為婚姻平權大平台活動,許多支持同志婚姻者出席。(資料照片,盧逸峰攝)

行政院同婚法制研議專案小組14日召開第2次會議,決定比照異性婚, 同婚法定年齡18歲,圖為婚姻平權大平台活動,許多支持同志婚姻者出席。(資料照片,盧逸峰攝)

行政院同婚法制研議專案小組14日召開第2次會議,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表示,由於法務部早在2年前即已完成同婚的意見徵詢作業,因此專案小組未來僅針對具重大爭議部分,才委託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協助,進行網路意見徵詢,今天專案小組決議,同婚結婚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部分,比照異性婚規範,未來同性婚與異性婚法定年齡,統一為18歲,同婚比照異性婚,維持六等親以內「禁婚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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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法制研議專案小組上周召開第一次會議,由於專案小組準備針對親屬編部分條文,例如民法第995條「不能人道」等條文是否適用同婚,研擬透過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廣徵各界意見,消息一出引發同婚支持者不滿,部分人士批評此舉將延宕同婚立法,行政院性平會委員許秀雯甚至為此在性平會提案,要求陳美伶到性平會專案報告。

同婚意見徵詢 法務部2年前已完成

陳美伶表示,上周專案小組結論,外界有所誤解,擔心行政院的同婚法制作業真的拖延2年,事實上,有關同婚合法化的法制徵詢作業,法務部早在2015年就透過網路平台徵詢外界意見,在大法官第748號釋憲文確定現行法令禁止同婚違反憲法平等權,同婚法制專案小組認為,相關議題再回到平台檢視,已沒有必要,「未來法制面如果碰到具體議題,需要徵求外界意見時,會視個案請唐鳳協助到大平台討論」。

20170531-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談婚姻平權。(蘇仲泓攝)
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談婚姻平權。(資料照片,蘇仲泓攝)

陳美伶表示,依據大法官釋字365號解釋,「因性別而為之差別規定僅於特殊例外之情形,方為憲法之所許,而此種特殊例外之情形,必須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或因此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之不同,始足相當。」也就是所謂「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因此本次同婚修法,在《民法》婚姻章的婚約、結婚要件與夫妻財產制部分,都將採取同性婚與異性婚平等的原則。

首先,針對訂婚與結婚法定年齡方面,未來不管是男同婚或女同婚,訂婚法定年齡均為17歲,結婚年齡則為18歲,上述規定係參考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18歲以下仍視為兒童,其次,歐洲很多國家結婚年齡定為18歲,立委尤美女目前所提修法版本,也是規定同婚的法定年齡為17歲。

不過,由於民法規定成年人法定年齡為20歲,滿18歲結婚仍是民法規定之未成年,所以要法定代理人同意,目前各縣市開辦同婚註記,是以年滿20歲為要件,為的就是避免未成年父母不同意情況,但上述規定目的,係提供保護功能,不是由父母決定可否結婚或不結婚,父母不同意未成年子女婚姻,雖然得申請撤銷,但不代表婚姻關係不存在,民法也規定,未成年子女結婚後,年滿20歲以後,父母就不得申請撤銷。

陳美伶表示,民法成年人法定年齡20歲,過去以來一直被外界挑戰,以目前台灣社會教育普及,法界認為完全行為人能力法定年齡應該降低,台灣未來修法也可望朝向這個方向,「本次同婚法定年齡訂為18歲,一方面也是與目前國內討論,投票年齡降為18歲的主張呼應。」

依禁婚親規定 不會出現婆婆與媳婦結婚

第二,就異性婚禁婚親規定部分,相關規定係避免血緣太近結婚,可能會有下一代不健康問題,世界各國均有類似規定,同性近親伴侶,固然不會自然受孕產生下一代,專案小組依據大法官第365解釋,理論上可以做不同規範,「但考量婚姻議題牽涉傳統倫理,現階段暫時維持,目前民法規定四等親內旁系血親(兄弟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都不得結婚。

換言之,未來同婚合法化後,不會出現婆婆跟媳婦結婚,或岳父跟女婿結婚的情況。

第三,結婚形式要件仍採取登記制,同性婚比照異性婚,要有2個成年證人,並且到戶政機關登記書面證明。

民法規定「不能人道」得撤銷婚姻 同性婚不適用

第四,結婚實質要件部分,若與同性婚本質不相符,例如民法第995條「不能人道」得撤銷婚姻,這部分專案小組決議,同性婚不需要適用,陳美伶表示,今天與會的司法院法官表示,過去10年撤銷婚姻只有1件,因此,未來民法修法,甚至可以考慮廢除上述規定。

第五,夫妻財產制部分,先行為訂為夫妻「分別財產制」為基礎,結婚後家庭生活費用共同分攤,各自債務各自還,夫妻財產制在離婚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增加部分一半給予對方,專案小組決議,未來同婚比照上述規定。名稱上不再稱為夫妻財產制,可以叫婚姻財產制或同婚財產制。

另外,同婚法制專案小組下週將討論同性婚姻普通效力,包括同婚配偶之間住所、同居義務、貞操與性事,包括民法第1052條夫妻履行忠誠義務規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是否構成離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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