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合法化是對人性尊嚴的彰顯」陳美伶:二年後適用異性婚姻,是對行政立法嚴厲的要求

2017-05-31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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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肯定大法官第748號解釋文,強調推動同婚合法化,是對人性尊嚴地彰顯。(蘇仲泓攝)

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肯定大法官第748號解釋文,強調推動同婚合法化,是對人性尊嚴地彰顯。(蘇仲泓攝)

大法官會議24日針對同婚作成釋字第748號決議,要求行政與立法部門2年內就同婚部分完成修法,行政院上周責成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組成專案小組會議後,陳美伶今天首度就同婚議題舉行記者會,她肯定大法官第748號解釋文,強調推動同婚合法化,是對人性尊嚴地彰顯,行政院專案小組預定6月7日首度召開會議,為了避免行政部門內部討論過程,錯誤訊息導致特定族群因此受傷,未來每次會議如果有具體修法結論,就會主動對外溝通,專案小組由法務部擔任幕僚機關,邀集總統府、內政部、外交部、財政部、衛福部、勞動部、陸委會及人事總處等相關部會代表參加,並且邀請司法院指派代表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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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美伶表示,上周大法官解釋後第二天,行政院立即邀請法務部、內政部與行政院法規會就同婚議題進行討論,除了了解各部會意見外,也聽取法務部、內政部這段期間所做努力,為了有利於後續法制作業,當天決議組成行政院專案小組,除了將邀集相關部會,有鑒於法院對同婚見解,對同婚修法的重要性,她也致電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未來司法院將指派少年及家事廳廳長黃梅月,出席專案小組會議。

748號釋憲 給予修法、專章或專法的空間

陳美伶表示,大法官第748號解釋文出爐後,不同立場者各取所需,但這個重要案子,必須審慎解讀大法官用心與裡面的眉角,「有些人霧裡看花,這樣不大好」,解釋文裡面提到民法親屬編第二章婚姻專章,沒有規定到同性結合關係,有違《憲法》第22條與第7條男女平等權意旨有違背,但大法官並沒有說親屬篇違憲,大法官解釋給予二年期限調整,解釋文給予行政與立法部門的空間,可以是修正、制定專章或制定專法。

陳美伶表示,未來同婚倒底該透過哪一種規範制定,大法官會議認為是立法形成範圍,748號釋憲補充解釋文,提及祁家威爭取同婚超過30年未有結論,立委蕭美琴10年前也曾提出同婚修法卻未來完成,況且大法官會議過去性別相關解釋,都是建構在異性婚姻之上,從未對同性婚姻有解釋,因此認定司法院在同婚合法化議題,有解釋空間與權限,部分法界人士主張,本次大法官釋憲,有立法權司法權衝突問題,「該解釋是否有侵害立法權,從法界觀點可以寫一篇博士論文,但是它給予二年預期效果,明白告知二年後同性婚姻直接適用異性婚姻,這是對行政立法比較嚴厲的要求。」

20170531-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談婚姻平權。(蘇仲泓攝)
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認為,「該解釋是否有侵害立法權,從法界觀點可以寫一篇博士論文,但是它給予二年預期效果,明白告知二年後同性婚姻直接適用異性婚姻,這是對行政立法比較嚴厲的要求。」。(蘇仲泓攝)

陳美伶表示,在大法官第748號解釋,認為《民法》親屬編第二章婚姻部分,沒有規範到同性婚姻,是立法上重大瑕疵,行政與立法部門就有義務要就現有法制架構進行補充,把瑕疵排除掉,未來修改《民法》、另立專章或其他形式(專法)都是可行方向,「本號解釋僅就婚姻章的合憲性進行解釋,沒有提到其他部分(例如繼承編)有無合憲問題,我不知道這是不是暗示或框限了修法範疇,但如果行政與立法部門推動修法過程,有婚姻以外法律架構必須調整,也會被納入修法範疇。」

同性配偶與血親權利義務關係 予以保障

陳美伶表示,依據她對「身份法」的認知,「身份」具備事實先存在性,也就是先有人倫秩序才有法律,不像財產法是創造出來的關係,同婚的事實,存在是在法律制度之前,在大法官解釋後,現在是討論如何賦予同婚法律關係的時候,目前民法的親屬關係來源,一個是血緣、一個是婚姻,未來若同性伴侶是婚姻,如何安排同性配偶與血親權利義務關係予以保障,這是需要行政部門努力。

至於行政院專案小組未來該怎麼做?陳美伶說,大法官給予行政部門很大空間,仔細思考讓婚姻之度在台灣取得平衡,她認為,同婚是否另立專法或專章,立法技術已經是末端,前端該先做的是同性伴侶哪些權益該受到保障,同志團體要的不僅僅只是婚姻的形式,而是實質關係受到保障,因此修法上也不只是把男女、夫妻部分改成配偶這麼簡單,「專案小組盤點出來與現行法令衝突、形成條文後,最後才會決定到底是用專法、專章或其他可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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