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人大香港代表譚耀宗:立法之後有人要以身試法,那只能繩之於法

2020-07-04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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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想說權力問題,有一件案件,可能是高等法院原訟庭指派一名法官正在審訊,會否這個時候國家安全公署行使它的指派權說,這件案件香港沒有能力處理,然後重新交給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中國大陸重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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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可能在條例上沒有看清楚,有三種情況下才會使用這個權力,而且只是一是行政長官提出,一是公署提出,而且需要經中央批准,所以中央保留管轄權不是隨便使用。

問:但正是你說是這三個情況。當案件已經開始審訊後,你的意思是否大家可以放心,當案件已經開始在香港審訊後,這三個情況都不可以引用?

答:不是案件甚麼時候開始審,因為這種情況只會在三個情況才出現,例如國家面臨戰爭,例如有種情況香港本身特區政府,或相關負責這個工作的部門,它無法運作,或者案件牽涉國際,十分嚴重的案件,這些案件有前提。有前提下,才可以提出要求,並經由中央批准。所以是有標凖,也有機制,不是胡來。

問:不是說行為是不是胡來的問題,但按照你剛才的說法,是否指機構運作不了,一宗案件香港法院已經指派法官開始審理的時候,而法院又不是不能運作的時候,就不可能在這個情況發生重新指派? 是否可以這樣理解?

答:沒錯,特區政府處理不到的個案才會這樣,不會像你剛才舉例說,已經排期到某個法院管轄,突然抽出來,我相信這不是法例的精神。

問:《國安法》規定,特首可以任命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與這條法例有關的案件,律政司又可以視乎案件有沒有牽涉國家機密,決定案件是否由陪審團聽審。有法律界意見認為,這會削弱法院權力,或影響司法獨立。

答:如果你看清楚條文,它並不是這樣說。第一,法官其實按《基本法》一直都是由行政長官任命,當然任命之前他會諮詢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意見,現在這個內容也被寫進條文。所以不存在這樣做會影響司法獨立,《基本法》自23年前已經是這樣做,現在也沒有分別。

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紀念日,大批市民上街抗議港區《國安法》,演變成警民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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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對外國人或組織的管轄

問:一個國際社會關心的問題,是這部法律明言它適用於香港以外的人,即使他們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也受這部法律管制。為什麼可以這樣規定?不擔心國際社會反彈嗎?

答:這部法例其中一點是禁止勾結外國勢力。因為如果你勾結外部勢力,然後干預香港的事情才會構成這個罪行。當然有時候,你不是香港居民就就不用管?不可以。當然整個程序來說,香港必先有人勾結外部勢力──外國和外部有分別,因為台灣不是外國──然後來干預你香港的事情。還有,如果是搞顛覆搞分裂,難保有外國勢力利用香港作為顛覆中國的基地,所以法例來說,如果要維護國家安全,那就不能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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