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委託書價購 金管會:最高處480萬元罰鍰

2020-05-21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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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若發現委託書涉及價購行為,除表決權不予以計算外,將可核處新台幣24萬至480萬元罰鍰。(顏麟宇攝)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若發現委託書涉及價購行為,除表決權不予以計算外,將可核處新台幣24萬至480萬元罰鍰。(顏麟宇攝)

立委質疑,公司派與市場派為爭奪經營權,引爆搶委託書大戰,衍生「價購」爭議。金管會表示,若發現涉及價購行為,除表決權不予以計算外,將可核處新台幣24萬至48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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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江永昌今天上午於立法院財委會上表示,多家公司近期將召開股東會,為爭奪經營權,公司派與市場派都積極透過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徵求委託書,但市場傳出,勞務費從5元飆漲到100多元,等於是「溢價收委託書」,恐有「價購」疑慮。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晚間表示,在實務上,徵求人支付給代為處理徵求事務的業者是代工費用,由於代為處理的業者必須要提供徵求事務的場所,也要有必要人力,以及負責郵電、廣告文宣等作業,本身有支出成本,因此會收取勞務費。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1條第1款規定,股東會委託書不得以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取得,但代為發放股東會紀念品或徵求人支付給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的合理費用,則不在此限。

蔡麗玲說,勞務費屬於私人契約關係,為徵求者與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間的協議,因此,與價購行為沒有關係。

蔡麗玲強調,金管會向來有督導集保公司在委託書徵求期間,要加強查核徵求人或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

她說,若發現有涉及價購行為,違反相關規定,除了表決權不會予以計算外,也會依照證交法第178條第8款規定,核處24萬元至480萬元不等罰鍰。

 

責任編輯/林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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