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一觀點:3C產品輸歐新規定(RED)解析

2017-05-1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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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與解析

1.個別主權國家的法令,較少見到類似歐盟「準則」的立法例,歐盟這項基於管理共同市場的權力,基本上源自會員國授予的「獨享權限」(Exclusive competence);但因歐盟本身沒有配置海關或商品檢(查)驗官員等公權力的執行機關,所以會產生這類特殊的立法例。除「準則」外,由歐盟立法機關—「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下院)和「部長理事會」(The Council,上院)—所制訂的法律,尚有以「規則」(Regulation)和「決定」(Decision)命名。「規則」指可直接、一體適用於被規範的會員國、對象或情境的法律;而「決定」者,則是拘束特定人或事項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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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大都需要行政機關再訂定施行細則,才能具體適用。而歐盟行政機關—「執委會」在研訂這些行政命令時,除本身機關內不同層級的運作外,傳統上,各會員國均會指派代表組成「施行委員會」(Implementing committee)參與其間,這些委員會的「行話」稱為「Comitology」。目前依不同議題組成的Comitology約有250-300個。與本準則有關的Comitology為:Telecommunication Conformity Assessment and Market Surveillance Committee。

3.歐盟的法律體系龐雜,法令名稱的用語不但與主權國家不同,且因歷史的演進關係,不同位階的法令命名,用語重疊的情況十分嚴重,以致對初接觸的人來說,不易理解。歐盟法律架構中,位階最高的當然是歷年來各會員國授予歐盟權限的「條約」,即《歐盟條約》(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TEU)和《歐盟運作條約》(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TFEU)。TEU和TFEU等於是歐盟「憲法」位階的法律。除TEU和TFEU外,「憲法」位階的法律尚有:議定書(Protocols)、協約(Accords)、特約(Charters)、或宣言(Declarations)等五花八門的名稱。

4.歐盟第2層的法規就是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計有:由「歐洲議會」和「部長理事會」依「普通立法程序」(Ordinary legislative procedure)審議通過,用2機關名銜共同頒布的法規,如本準則;或由單一立法機關依「特別立法程序」(Special legislative procedure)制定,單獨由歐洲議會或部長理事會具名公布的法律;以及因歷史傳承或條約授權由「執委會」名銜頒布實施的法規。然目前用「執委會」名銜頒布的第2層法規,已不多見。

5.歐盟位階最低的法規,都是屬於執行前2層法規的細部規定(Delegated/Implementing acts),這些由執委會頒布具有行政命令性質的法規仍沿用「規則」或「決定」等用語。但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條約」生效實施後,此類法規用語依規定,在「規則」或「決定」字眼前應加Delegated或Implementing一字。因此我覺得要判別歐盟新舊法規的位階,最可靠的方法不是看法規的名稱,而是看頒布的機關。

*作者為駐荷代表處經濟組組長。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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