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一觀點:3C產品輸歐新規定(RED)解析

2017-05-1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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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商在歐盟流通的商品被會員國主管機關查獲不符合規定時,有改正、收回或召回的責任,會員國並得依本國法令裁處民事、刑事或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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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代理商的責任

經製造商書面授權在歐盟境內以其名義處理相關事務的人,謂之「代理商」(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代理商得在任一會員國內,代表製造商處理事務並回應主管機關對其商品的各種查詢和要求。

iii.進口商的責任

進口商(Importer)應只進口符合歐盟規定的商品,故進口商對所進口的商品是否符合歐盟規定負有查證的義務,並應負責以消費者能看懂的語言進行適當的標示。

進口商若對所進口的商品是否危及消費者的健康發生懷疑時,應抽樣送請檢驗查證之。若其發現已在市面流通的商品有不符合規定的情事時,應立刻改正、收回或召回該等商品並通知主管機關。

iv.經銷商的責任

在輸銷商品的供應鍵中,凡不屬製造商、代理商、或進口商的其他人,統稱為「經銷商」(Distributor)。經銷商對所經銷的商品應負是否符合規定的注意義務,例如:是否有CE標章、是否以當地人能懂的語言標示等。

經銷商若發現商品有不符合規定的情事時,應立刻通知製造商或進口商採取改正、收回或召回的措施,並應同時通知主管機關。

v.其他

凡委託他人製造並冠上自己品牌輸銷是項商品的品牌商、進口商或經銷商者,應負起製造商之責任。

b.政府面向

歐盟的行政機關—執委會(The Commission)並未配置海關或商品檢驗局的官員,故所有進口法令均得交由泛歐盟地區32國政府的相關部門來執行。因此,如何落實RED的規定便落在相關國家身上,故為執行本準則,各國得修正或制訂相關內國法令,以憑辦理。

鑒此,各國政府依RED規定應:建立如何認定合格檢驗機構的標準並加以監督考核,注意進口時、進口後的商品是否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和依法標示,如發現任何商品有不符合規定之情事時,會員國除應逕行裁處外,也應即時通知歐盟執委會和其他會員國政府。

4.未來措施

各國依RED所制訂的相關法令,於去年6月13日生效實施後1年,亦即今年6月12日前,各國政府應將實施情形做成檢討報告送交執委會彙總評估,其後每2年再檢討評估一次。明(2018)年6月12日前,執委會依RED第5條規定,應將違規率高的商品類別建置「中央登錄系統」,要求製造商將這類高違規商品於輸銷泛歐盟地區前,上網登錄相關規格;俟執委會審核通過並核發合格認證碼後,再以這組認證碼進行監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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