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港府認證的太上皇,中聯辦「治港」不再遮掩

2020-05-01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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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基本法》條文、立法年代的法律背景和當時討論,中國說法並非無理。在中國國務院的術語中,「各部門」確非所有下屬單位。一九八二年制定的《國務院組織法》中,「各部門」包括「各部」和「各委員會」。此外,國務院還設有直屬機構「主管各項專門事務」和辦事機構「協助總理辦理專門事務」,港澳辦就是七八年從僑務辦公室分出來的辦事機構,確實不是「各部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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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查《基本法》起草時的記錄,討論二十二條的背景是草委們普遍對中央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充滿信心,但擔心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不聽中央命令、不遵守《基本法》,所以要立二十二條約束它們。當時擔心的「各部門」是指外貿部、公安部等,擔心的「各省市自治區」主要是廣東省。港澳辦在中英會談和《基本法》起草期間都參與主持,沒有草委認為港澳辦是二十二條所指的「各部門」。

《基本法》起草時未討論致無法可依

相比港澳辦,中聯辦的法律地位就更模糊。中聯辦前身為新華社香港分社,在港英時代是新聞社招牌下的中國代表處。現在中聯辦是中央在香港的最重要機構,可是在《基本法》中找不到中聯辦或其類似機構的描述。在《基本法》起草過程文件中,也找不到關於新華社香港分社在回歸後的角色討論。

根據董建華時期的行政長官特別顧問葉國華回憶,當時在這些問題上討論得較粗淺,雙方講個「信」字。當時普遍想法是回歸後香港既屬中國,香港政府就是中央代表,中央沒有必要專門設立在地機構。二○○○年,新華社香港分社改為中聯辦,它固然不能說是根據二十二條建立的,但在《基本法》中也找不到依據,可說「無法可依」(當然不是說它非法)。這是制定《基本法》時的重大缺失。無法可依或可解釋為何香港政府長期為方便計而視中聯辦是根據二十二條設立,而中國又長期默認。

「派出機構」治港取代港人治港

二十二條對保障香港高度自治至關重要,現在一下子否認了政府先前的說法。中國人大常委有釋法權,怎麼解釋是一回事,但至少也該走個解釋程序或人大發個聲明。現在看起來是「中聯辦釋法」,自然難讓公眾信服。

監督權問題更重要。中聯辦剛成立時非常低調,基本不干預香港事務。到○八年,中聯辦研究部主任曹二寶提出「第二支管治隊伍」說法,中聯辦也開始逐步在香港培養「親兵」,並暗中對港府發號施令,但這一切都是在背後進行。一四年後,中聯辦開始走上前台,於是有了「西環治港」的說法,但中聯辦也不直接承認。到了今天,直接說「中聯辦有監督權」,徹底改變了香港的政治架構。

新任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中國網)
今年2月夏寶龍以副國級身分空降港澳辦,北京欲推動「全面管治」的用意明顯。(中國網)

監督權一詞在《基本法》中沒有出現過。無可否認中央確有監督權,但具體由誰行使監督權卻區別甚大。香港回歸初期,特首直接向國家領導人匯報,監督者是國家最高領導人。○三年香港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中國成立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由一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擔任組長,領導港澳工作,監督者就是這位常委,現任組長是韓正。港澳辦和中聯辦主任是小組成員,但除了前港澳辦主任廖暉和現任主任夏寶龍(同屬副國級)擔任副組長外,其他港澳辦主任和所有中聯辦主任都只是組員,角色只是輔助,而不是直接監督。

如果說,監督權從政治局常委下放給常駐北京的港澳辦這個「辦事機構」,代表中央行使監督權還多少可以理解的話,那麼再從港澳辦下放給中聯辦這個「派出機構」,就很難在外宣傳「港人治港」了。而且在中聯辦成立時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中,也沒有「監督」這項職能,除非通過第五項「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讓中聯辦監督香港。但好歹也該先正式公告,現在連公告也省了。

不顧國際觀感,北京快刀斬亂麻

顯而易見,中國在處理香港問題上已不注重國際觀感,而是快刀斬亂麻,還故意要向外國示威。這與前一陣子中國把十幾名美國記者逐出中國時,也命令香港不得給他們簽證的做法同出一轍。在疫情輿論不利之下,中國已預期要徹底和西方國家,特別是美、英扯破臉,於是在香港先發制人。香港攬炒恐將越演越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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