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領政院案二審「有罪」 周春米:「煽惑罪」已是過時的「威權刑法」

2020-04-28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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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太陽花學運占領行政院案二審判決,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見圖)指出,煽惑罪其定義範圍過廣而又過於抽象,呼籲法務部檢討。(資料照,蔡親傑攝)

針對太陽花學運占領行政院案二審判決,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見圖)指出,煽惑罪其定義範圍過廣而又過於抽象,呼籲法務部檢討。(資料照,蔡親傑攝)

太陽花學運占領行政院事件今(28)日二審判決結果出爐,魏揚等人因觸犯《刑法》第153條「煽惑罪」,遭判刑2到4個月。律師出身的民主黨立委周春米指出,煽惑罪其定義範圍過廣而又過於抽象,恐已經妨礙民主時代下人民的表意自由,她要求法務部檢討此過時的「威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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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米表示,從煽惑罪的構成要件來看,除了煽惑他人為犯罪行為外,各種鼓吹他人違反「法令」與「命令」的行為都會觸犯該條文。小則像重機騎士為爭路權,號召車友騎上國道;大則如太陽花的公民不服從運動,恐都構成《刑法》煽惑罪,被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20140323-SMG0019-019-學生攻佔行政院,總指揮魏揚(藍衣者)。(余志偉攝)
太陽花學運占領行政院事件二審判決結果28日出爐,魏揚(左一)等人因觸犯《刑法》第153條「煽惑罪」。(資料照,余志偉攝)

周春米認為,在自由民主的環境下,人民常常透過文宣或是演講等方式宣傳並輔以抗議行動的方式來倡議,以達到促進政府修法、社會進步的目標。過去《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活動不得宣傳,如今已經獲得修改,現在罷韓也可以合法宣傳,更不用說近年來社會許多的不合作運動,從煽惑罪構成要件而言,也可能構成犯罪。周春米表示,在民主社會國家應該肯認這樣的公民行動,而不是以刑法威嚇甚至鉗制。

周春米說,德國也有煽惑罪的相關規定,但嚴格限制其從屬性,不會獨立成罪,對於鼓吹他人從事犯罪者,《刑法》29條本身就有教唆的規定,足以處罰鼓吹他人從事犯罪行為的行為。而我國司法判決,近10年涉及煽惑罪之案件,僅有70件,顯見論罪科刑者甚少,就我國刑法體系而言,本罪越來越沒有用武之地。

周春米:法務部應檢討此「威權刑法」

周春米也指出,國內也有學者認為,煽惑罪的處罰基礎其實並不明確,因為一方面煽惑行為是指向所煽惑之罪所想要保護的法益;另一方面,又因為本罪置於妨害秩序罪章之中,規範內容和刑法或其他維護社會秩序的法令功能重複,顯然牽連過廣。

周春米呼籲,希望法務部從整個法體系角度,針對這個過時的「威權刑法」進行檢討。這能夠幫助深化台灣的民主發展,培養台灣成為一個更具活力的公民社會,也是轉型正義的重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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