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慶元觀點:韓國瑜罷免案法律爭訟的Q&A

2020-04-20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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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停止執行罷免韓國瑜之訴。圖為雄市長韓國瑜視察防疫措施。(見圖)

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停止執行罷免韓國瑜之訴。圖為雄市長韓國瑜視察防疫措施。(見圖)

週五(4/17)上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了韓國瑜市長的停止執行聲請;當天下午,中選會旋即決議,今年6月6日即將舉辦罷免投票。一時之間,反對罷免與贊成罷免的群眾都群情激昂。罷免方士氣大振,宣稱法院已經認定罷免合法;韓陣營則不免有些心灰意冷,但也帶著些許悲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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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這個訴訟在打什麼?韓國瑜市長的罷免案又有什麼法律爭議?法院拚了什麼?筆者身為韓國瑜的委任律師,對於此事有些第一手的觀察,就容我做一些說明。

1. 為什麼這次的罷免案有違法爭議?

我國選罷法第75條第1項但書明確規定,「就職滿一年內不得罷免」;韓市長是在107年12月25日就職,所以應該要到108年12月26日才可以進行罷免。

但是,這次對於韓市長的罷免活動,據高雄在地的鄉親表示,早在韓市長就職後兩個月就已開始啟動。就算以罷韓團體WeCare的網站資料,也是早在108年6月就開始啟動罷免的宣傳,並且開始蒐集罷免提議書,這顯然都在一年期限之前。

更嚴重的是,我方認為,這次的罷免提議書有偽造文書的嫌疑。因為依據罷韓團體的網站說明,他們在108年12月25日已經完成罷免提議書的分類、裝箱作業,並且在第二天一早9:30就將罷免提議書送到中選會。中選會身為中立的選務機關,既然明知相關提議書都是提前連署,本來就不該受理。

此外,在近30,000份的提議書中,有超過21,000份的提議日期記載為108年12月26日,這明顯涉及偽造文書的問題-12月25日就已經完成分類、裝箱,12月26日一早就已經送到中選會,怎麼可能在12月26日簽署罷免提議書?

再來,罷免提議書中,有7,143份的日期,明確記載在12月25日以前就參與罷免提議,如果扣除這部分的罷免提議書,這次的罷免提議根本就無法跨過法定提案門檻。然而,中選會無視法律爭議,卻在109年1月20日通知罷韓團體,本案可以進入罷免案的第二階段(對外蒐集罷免連署書),屬於違法的行政處分。

2. 一年內不得罷免,那滿一年後再提出就合法啦?

其實,這就是罷韓團體的訴求-韓國瑜就職滿一年才提出罷免,當然合法!

這種說法有一個嚴重的誤解,就是沒有注意到一年禁止罷免期的立法原意。原本,罷免的禁止期間只有六個月,立法委員認為這樣無法避免派系政治衍生的政治惡鬥問題,所以特別修法,將六個月延長唯一年,就是要給予當選人實現政見、展現抱負的機會。

以民選首長為例,當選的第一年,還是在執行前一任市府編列的預算,要等到第二年開始,才有機會透過預算的編列,真正進行市政府組織的變更以及政策的落實。然而,依照罷韓團體的解釋法,反對人士在未滿一年時就可以開始提議罷免,等於還沒給罷免對象實現政見的機會,就開始罷免程序,這顯然已經違反立法者延長禁止罷免期限的原意。

20200408-律師葉慶元、高雄市前新聞局長王淺秋8日前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呈遞行政訴訟停止執行聲請狀。(盧逸峰攝)
律師葉慶元、高雄市前新聞局長王淺秋前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呈遞行政訴訟停止執行聲請狀。(盧逸峰攝)

3. 法院駁回韓國瑜的聲請,證明罷韓並未違法?

針對中選會1月20日對罷韓團體的通知,韓市長先在4月7日向中選會提出訴願,請求認定1月20日的通知係屬違法,並向訴願機關(行政院)申請停止執行。次日,眼見行政院毫無作為,韓市長才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這次的裁定,並不是肯定罷韓行動合法,只是單純拒絕韓市長停止執行的聲請。

4. 法院駁回韓市長停止聲請的理由?

法院在新聞稿中指出,韓市長向行政院申請停止執行只有一週的時間,訴願機關(行政院)還沒有拒絕韓市長停止執行的申請,也難認訴願機關有無故延遲做出決定的情形。

此外,法院還認為,本案並無「執行時點迫近、一旦執行完畢,即無客觀可行的保全手段,致暫時性保護措施為無意義」的情形。因此,沒有「緊急迫切到非得逾越(或跳過)訴願機關的先行程序,而由本院立即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必要性。

5. 法院的理由是正確的嗎?

在我看來,法院的理由有點令人費解。

在行政訴訟實務上,由於事實上難以期待原處分機關(本案是中選會)或訴願機關停止執行,所以一般程序上雖然都是先向原處分機關或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但是接下來為了避免時效延誤,都會在隔一到二日之後,旋即向行政法院提出停止執行聲請。

事實上,從4月7日向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到4月17日法院作為駁回裁定,已經過了10天,訴願機關毫無動靜,法院坐視訴願機關的怠惰卻不願意介入,令人困惑。

尤其,法院明知,在4月17日駁回停止執行聲請的下午,中選會即將開會,決議是否讓罷免案進入第三階段,並確定投票日期。一旦進入第三階段,就會造成額外的行政資源耗費(選務人員的召集及訓練、罷免場地的安排、罷免選務的進行),並且會嚴重衝擊高雄的地方自治,卻認為沒有「緊急迫切」性?

事實上,誠如筆者於4月16日調查證據庭上向法院說明,中選會副主委自己在立法院答詢時就已經表示,如4月17日中選會會議通過,應該會在六月進行罷免投票。法院明知拒絕介入,會導致罷免案繼續進行的結果,且愈靠近投票日,停止的衝擊愈大,卻拒絕在第二階段結束之前介入,是筆者感到困惑且遺憾的地方。

6. 聲請停止執行,有必要嗎?為什麼法院應該准許?

如前面說明,罷免團體的罷免提議顯然有違法偷跑、偽造文書之爭議,中選會明知違法,卻仍然在1月20日同意本案進入罷免第二階段,這個處分即屬違法。基於違法的罷免提議,所做成的罷免連署,乃至於後續的罷免投票,自然都屬於違法。

韓市長當然也可以單純針對1月20日的通知提行政救濟,但是一般訴願的審議期間是三個月,韓市長4月7日提出訴願,三個月後,連罷免投票都已經結束了,顯然緩不濟急。

另一方面,韓市長當然也可以在罷免投票結束後,再主張中選會辦理罷免程序違法,向法院提起罷免無效訴訟。但是,韓市長的任期止剩下約兩年半,等這個訴訟打完,韓市長的任期就算還沒結束,也只剩不到幾個月,等於完全失去了實現政見的機會。

相對於此,法院准許停止執行,不會對罷韓團體以及參與連署市民的的罷免權造成重大危害;罷韓團體只是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重新進行罷免的提議及連署程序。而這是罷韓團體在一開始決定違法提前蒐集罷免提議書時,就應該要考慮到風險。

重新進行罷免的提議及連署,才是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也給予市民比較充分的機會來檢視韓市長的政績,這樣才是正辦。

7. 韓市長還能做什麼?

行政訴訟法賦予韓市長向最高行政法院抗告的權利,所以韓市長會向最高行政法院抗告,希望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裁定,並停止罷免案的進行。

8. 向最高行政法院抗告,成功機會大嗎?

其實,停止執行聲請,本來成功機率就非常低,要求最高行政法院逆轉高等行政法院的決定,也是一件幾乎可說是「不可能的任務」。

不過,事在人為,我們期待用法理,說服最高行政法院,讓這次高雄市長的罷免案,不要在違法的陰影下進行。

*作者為泰鼎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高雄市長韓國瑜委任律師,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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