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一觀點:星巴克在荷蘭的報稅協議被判非法

2017-04-1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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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因此若不將SMBV視為咖啡烘焙的代工廠,而改以咖啡茶飲產品批發商來看待的話,歐盟逕依SMBV稅務顧問建議的《未受控交易淨利潤率法》(TNMM),來推算SMBV所繳稅的稅額占總營收的比率時,發現SMBV繳稅的比率只有批發同業的1/6。另荷蘭政府核予SMBV的APA協議中所推定的利潤率為[9-12%],該利潤率基本上是以《營業淨利》除以《一般營業費用》來計算,若以同一算式套在星巴克美國烘焙廠的財報時,美國廠的利潤率竟高達500%,換句話說美國烘焙廠的利潤率足足多出SMBV的40-50倍之多。可見荷蘭的這份APA協議離實際的常規交易原則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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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經此調查後,歐盟於2015年10月21日判定荷蘭政府核予SMBV的APA協議並未確實地依常規交易原則審查,致使該公司獲有《歐盟運作條約》第107(1)條禁止的不當補貼,這項補貼使得星巴克集團在歐盟28國的單一市場內,取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最後歐盟責成荷蘭政府應重算SMBV應繳的營所稅並追回差額;據歐盟競爭總署的估計該不當稅款的補貼約在2-3千萬歐元間,追繳時並應加計利息。目前全案仍在歐洲法院進行訴訟,尚未定讞

觀察與解析

1. 美國星巴克集團在荷蘭設有2家有限責任的合夥企業、2家具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公司;這2家合夥企業在調查報告中分別用代名CV1和CV2稱之,CV在荷語就是合夥企業之義(Commanditaire Vennootschap)。其中CV1是CV2的主要股東,出資額超過95%以上,接著荷蘭的CV2和設在美國的《星巴克咖啡國際公司英國第I支部》(Starbucks Coffee Internatioal Inc. UK I),簡稱《SCI UK I》公司,又在英國成立《Alki有限責任的合夥企業》(Alki Limited Partnership,Alki LP),案內SMBV繳給集團的權利金就是繳給Alki LP。

2. 荷蘭的CV2對英國Alki LP的出資額超過95%,而所餘的資金才由美國SCI UK I所出。本案調查期間發現英國Alki LP為沒有員工的紙上合夥企業,為集團智慧財產權在美洲市場以外權利金的收受人,只為財務運作而存在。Alki LP為執行業務,再以100%出資額的方式在荷蘭成立《星巴克咖啡歐洲中東和非洲有限公司》(Starbucks Coffee EMEA BV,SCBV)以及案內的SMBV這2家公司。SCBV是集團在EMEA地區的總公司,主要負責星巴克的品牌、咖啡館內部裝潢設計等智慧財產權在EMEA地區的授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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