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一觀點:星巴克在荷蘭的報稅協議被判非法

2017-04-1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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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所以SMBV《2007年移轉訂價報告》就明列20家設在法國、西班牙和義大利等地的咖啡代烘焙廠,2001-2005年期間的財報,每家代工利潤率的算式都是:《營業淨利》除以《生豆成本》加《營業費用》的總和,經計算後這20家5年的平均利潤率為7.8%。但因這20家都是獨立經營的企業,無論是生豆買入或焙豆賣出的對象都不是關係企業,而SMBV的情況與渠等不完全相同,故這20家的財報應考慮這些不同之處,加以調整成可比較的基礎,然後再據以計算出平均利潤率,用這調整後的利潤率來衡量SMBV應獲的利潤,才算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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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例如這20家利潤率的算式中分母為《生豆成本》加《營業費用》的總和,而稅務顧問認為SMBV的生豆全部由瑞士的《星巴克咖啡貿易公司》張羅,和這20家工廠自己要去找人買入生豆不同,所以《生豆成本》應自分母中剔除,才是公平的比較基礎。經此調整後可比較利潤率的算式,即簡化成:《營業淨利》直接除以《營業費用》,也就是說分母不計入《生豆成本》。調整後的算式因分母變小,故20家的平均利潤率就從7.8%,提高成[9-12%]。

9. 此外,SMBV自身財報中的《營業費用》項下包括:《一般營業費用》和《其他營業費用》兩科目。而《一般營業費用》包括:員工薪水、廠房租金、機器折舊、無形資產攤提、以及水電費用等支出;至於《其他營業費用》基本上就是支付予集團獨家烘焙技術的權利金。但20家代工廠的財報均無權利金的其他營業費用項目,故稅務顧問認為SMBV的《一般營業費用》,事實上就是這些代工廠的《營業費用》。

10. 經此說明後,SMBV這邊向荷蘭國稅局的具體建議就是該公司的常規交易所得,可由該公司財報上的《一般營業費用》乘以[9-12%]利潤率所得出的金額來推定;若再用這推定的應稅金額乘以25%的稅率,便可大致上算出SMBV應繳的營所稅額。荷蘭國稅局於2008年4月28日便依此建議,核定這份同(2008)年開始實施,為期10年的APA協議。而歐盟要調查的就是這份協議是否符合荷蘭稅法的《常規交易原則》。

11. 首先我們直接拿SMBV於2002-2014年間13年的損益表來看,為便於理解我只將有代表性的年度和項目摘錄如下:2007會計年度,即該公司適用新的APA協議前一年,總營收為1億1,866萬歐元,進貨總成本為9,862萬歐元--其中生豆成本為[2,000-3,000萬歐元],一般營業費用為1,016萬歐元,權利金費用為470萬歐元,當年的應稅所得為291萬歐元,所以公司繳了84萬歐元的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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