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觀點:重新檢視監所人權此其時矣

2014-11-25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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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管理屢生弊端,政府應善用監察院調查予以導正。(圖為《監獄風雲》電影劇照)

監所管理屢生弊端,政府應善用監察院調查予以導正。(圖為《監獄風雲》電影劇照)

每當爛瘡爆出膿來,政府高層才表示震驚與痛心,總是一副無辜。監獄及看守所管理傳出弊端,行賄徇私,引發社會關注。監獄弊病叢生豈止今日,嚴重程度法務部長又豈能不知。監所問題何止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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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超收嚴重

監察院101司調0046號調查報告至101年7月底,國內各矯正機關核定收容人數為54,593人,實際收容人數卻高達65,804人,明顯超收11,211人,超額收容比例竟高達20.5%。且經監察院實地訪查後發現,部分收容人起居空間不足,就寢已達須側身之擁擠程度,導致翻身、起身皆屬不易,實難謂符合人道處遇,遑論處遇之公平性,尤難符合監獄行刑法第60條:「監房工場及其他處所,應保持保健上必要之空氣光線。」之規定。

法務部早於90年10月23日以(90)法矯字第001740號函修正發布,並自同年11月1日起實施「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明定每一收容人應至少分配0.7坪面積。以目前超額收容情形觀之,目前每名受刑人平均使用面積不及0.56坪,顯不符人道最低標準,更難謂能達成維繫其身心健康之最基本要求。現今矯正機關超額收容之情形,與普世人權價值應屬有違。大體而言,各地監所於都會附近地區如桃園、高雄、龜山等監超收最為嚴重,而東部各監所較為寬鬆,甚至收納人數僅達核定收容人數之半。但受民意代表關說請託,移監不易。附近居民反對,監所改建增建不易。

管理不當制度蕩然

監所環境封閉,人員流動更替極少,外界覺難發現其管理之缺失。檢察官雖然依依監獄行刑法第五條之巡察及考核,羈押法第四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有視察監所之責任,但虛應故事,成效極為有限。

前在調查皮手梏案件時,受刑人指稱管理員不至自己動手打人,但放任甚至嗾使擔任外役的受刑人動手,即使被長官發現,也大可推為互毆,不會認為管理員打人。其後以違反規定、攻擊他人為名,以皮手梏、棉質拘束帶等加以懲罰。法務部十數年竟然諉為不知。

民國一百年監察院司法獄政委員會在趙昌平委員帶領巡查花蓮監獄時,竟然從中央警衛台監看螢幕中發現,懲戒房中受刑人竟有吸菸飲食如在野餐。查閱福利站販售香菸總數,竟高出全監登記吸菸人數計算允許購菸最大數量甚多。監所管理人員陳述吸菸定時定點之管理制度,與實地考察實況不符。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受刑人年滿十八歲者,得許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法務部訂有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四條規定受刑人得於三餐後三十分鐘及其他指定時間內,在指定處所吸菸。想像中監獄應該包括假日全年輪值,但事實上戒護人員周末假日及晚間,卻是管理人力異常薄弱。因此,受刑人在周末又規定不開封時間禁止吸菸。甚至,管理員以准否吸菸作為獎懲的手段,引發抱怨甚多。吸菸雖是小事,也不足推廣,但在監所之內,卻是大事。一旦引發爭執,事端非小。

監所教化措施落空

刑期無刑,是刑事政策最重要的原則。但是在我國監所永遠以戒護為工作之首要。監察院在巡察期間曾發現台北戒治所自以為傲的圖書室,其收集之圖書多為社會捐贈,未經審查挑選,竟有暴力色情書刊其中。教誨師人力不足,能與受刑人詳細座談輔導解惑是無可能。教誨工作竟絕大部份依賴外界宗教團體。姑不論憲法保障之信仰自由,也包括不信宗教之自由。教誨工作多依賴宗教,偏廢教育訓練,即屬失衡;又宗教教誨未能審訂其人員素質、教材之內容,甚至是否為合法之宗教團體,亦未審核,

近年依法收容感化教育的少年輔育院、少年觀護所、少年監獄均改良甚多。矯正學校名稱亦改為誠正中學與明陽中學,但是教育人力不足。本人追隨李炳南委員調查發現,法務部矯正署所屬誠正中學長期忽視身心障礙或有特殊教育需求少年之權益,對亞斯伯格症全無認知。未依法辦理特殊教育或提供特殊教育資源,致有身心障礙或特殊身心狀況之少年,仍僅得依照一般少年之處遇模式,無法施予適性教育,影響矯正成效。沈美真、周陽山兩位委員曾調查陽明中學鬥毆事件103司調,發現全校竟無特殊教育之師資。

監所人事升遷管道偏狹

依監獄組織通則第10條監獄置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綜理全監事務。第11條監獄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但教誨師、管理師、醫師、心理師、社工師等職級均僅達七職等。因此,全國所有典獄長及矯正署均由警察大學獄政系(現稱犯罪防治系)畢業之管理體系人員掌握。社工、心理、醫療等專業人士永遠在矯正體系中是配角。教誨、醫療與刑後更生等重要機能,完全被忽視。一旦人事管道被獨霸,組織士氣與獎懲偏私就成必然。

醫療人力不足

監獄組織通則以收容三百人以上未滿八百人之第四類員額之監所便須配置醫師、藥師各一人,護理師兩人。核定容額在三千人以上者,為第一類監所,醫師更需三至四人。專業病監更應配置醫師一至四名、藥師一至二名。

民國一百零二年追隨尹祚芊及錢林慧君兩位委員調查監所人力時發現,全國各監所僅有定為為專業病監的台中監獄,有一名專任醫師,其餘所有監所均由附近醫院支援兼任。法務部復明知相關醫事與專業人員編制及現有人力皆明顯不足,卻放任問題長期存在,不思積極解決之道,且醫療業務運作、傳染病隔離設施、特殊病犯照護、收容人看診、保外就醫等標準作業流程與病歷保存、移轉及防疫作業俱見缺失或闕漏不足,肇生收容人作息空間及醫療衛生照護獲致不平處遇,影響健康人權至鉅,核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應於100年12月10日前完成改進之法定期限,存有明顯落差,顯不利於我國人權保護整體形象之提昇。

戒治與刑後強制治療的悲慘歲月

098司調0036,本人追隨黃委員武次、尹委員祚芊調查「監獄、看守所對於煙毒犯勒戒及戒治之執行成效乙案」發現我國毒品使用者人數不斷攀升,且再犯率居高不下,每年新入監受刑人中約有三分之一為毒品犯,施用者約佔九成;監獄收容之受刑人中有四成為因毒品犯罪而新入監服刑者。 以九十七 年 為例,新入監受刑人 為48,234人,其中毒品犯人數為14,492人、占30.0﹪(詳表3),施用者為12,623人、占87.1﹪;九十七年底在監受刑人52,708人,在監服刑之毒品犯達20,933人、占39.7﹪。

吸食毒品類同於自殘,不應以刑事犯罪相繩,幾可論定。在馬英九先生任法務部長時曾欲修法而未果,但煙毒犯被認為「病犯」,不同於一般犯罪也是目前矯正體系所共識。然而,法務部並未加強勒戒與戒治人力。目前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各項業務係由各該機關現有人力兼辦,醫療業務亦由各負責支援之醫療院所勻派人員辦理。尤其在看守所中觀察勒戒收容人,極易發生勒戒期間因戒斷現象而喪命。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施行,該條例中將施用毒品者(即受戒治人)定位為病人而非犯人,著重於專業醫療之處遇,且以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處分代替刑罰制裁,先以觀察勒戒去除其生理癮症,次以強制戒治治療其心理癮症,強調「除刑不除罪」、「治療勝於處罰」、「醫療先於司法」之目標。復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戒治分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是否進入下階段之治療,仰賴專業戒治人員之評估,戒治人員包括輔導員、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員、醫師等人,分別施以個別諮商、心理衛生教育、後續追蹤輔導,提供完整的治療方式幫助受戒治人戒除毒癮以及回歸社會,故是否有足夠相當之人力對受戒治人提供治療及進行評估,影響受戒治人權益甚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加害人強制治療。強制治療並無年限,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形同不確定長期刑。負責強制治療之醫療機構卻迄未能定案,目前在台中監獄。執行矯治社工師等負責鑑定及治療性侵害加害人之專業人員,其規劃、培植及設置作業,亦未見具體進展。因此,既無矯治之功效,又無終止之日期,真是漫漫長夜,不知何時出獄。

孟子公孫丑篇有「子路,人告之以有過,則喜。禹聞善言,則拜」。前述種種皆擔任監察委員時所見,無非提醒行政單位有所精進,沒有恩怨,更無私利。監察委員是行政官員的「諍友」,猶同醫檢師之協助醫師。法務部近日對於善意之諍諫,視若讎寇,清早見諸媒體,傍晚必有眦睚之報。行政院應當重視並善用監察院調查結果,改正缺失,協力促進「清明」、「效能」的政府。

*作者為文大法研所教授、兼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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