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淑娟專欄:南鐵東移 323迫遷戶的未來應重新評估

2014-11-06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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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修君的說法不但違反行政程序法的平等原則,也與環評審查實務不符。一位現任環評委員表示,環評審查如涉及土地徵收議題,環評委員一定會關心。而所謂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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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讓開發案進入二階環評再去了解土地徵收對居民未來生活的影響,例如淡海二期,並不涉及是否通過,而是進一步讓居民的未來影響能被具體評估。

(三百多個拆遷戶竹未來,難道不能重做環評以化解爭議嗎?/朱淑娟攝)

南鐵東移,323戶從租用變成徵收

是否符合應重做環評規定?

另一個爭議是,依《環評法施行細則》38條,只要開發案變更符合一些規定,就必須重做環評審查,不只做簡單的環差分析。

以南鐵案來看,323戶從「租用」變成「徵收」,可能符合《環評法施行細則》38條其中三款規定,包括第一款:「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10%以上。」第四款:「計畫變更對影響範圍內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虞。」第五款:「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

居民委託律師簡凱倫表示,原方案只要徵收0.23公頃、租用0.63公頃,總計0.86

公頃;但東移方案需要徵收私人土地達3公頃,兩者差異已超過10%,符合環評施行細則第一款應重做環評規定。此外323戶住宅從只是租用變成徵收,對居民的生活影響大,也符合環評施行細則38條第四款應重做環評規定。

對此,環保署綜計處專門委員洪淑幸認為,東移方案對於噪音、交通堵塞都有改善、居住品質也提升,因此並沒有環評法38條第四、五款所提對環境有不利影響,無需重做環評。但她並未回答計畫產能超過10%的問題。

雙方各有說法,不過一位現任環評委員表示,雖然環評法施行細則38條對於應重做環評有五項規定,但實務上會採用最明確的第一款:「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10%以上。」至於如何認定計畫產能是否超過10%?居民委託律師簡凱倫以「土地徵收」戶數變更來認定,在實務上有爭議。

舉一個實際案例,一個天然氣發電廠機組容量不變,但發電時間拉長,導致發電量遠超過原來的10%,但後來回到機組容量去認定而不必重做環評。

雖然雙方說法各有不同,但回到環境影響評估的精神,就是要綜合評估一個開發案對環境、社會、以及對人的影響。何況現實情況是,環評審查結論對其他審查有指標性的影響,只要環評一過,其他土地徵收等程序都會跟著通過。環保署自我限縮認為不同主管機關應各自把關,在實務上並不是這樣。

任何一位居民的土地因開發而被徵收,對他個人的影響都應該有機會被平等考量,何況是323戶。而不論1996年的環評審查、或2010年的環差分析,都沒有考量這一點。因此唯有讓這個開發案重做環評,才有機會做到這一點。退一步言,如果重做環評可以化解爭議,為什麼環保署、鐵改局要拒絕呢?

*作者為獨立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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