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觀點:為什麼司法不能得到人民信任?

2014-07-21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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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六四條應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並未規定起訴時檢察官得具體求刑定有明文。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因此,被告雖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尚未經法院審判定罪前,不能即論斷被告有罪,仍應先推定被告無罪,檢察官為了追訴被告犯罪,則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確有犯罪。第二八九條第三項在審判期日於當事人及辯護人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言詞辯論之後,審判長方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就案件提起公訴時具體求刑,沒有法律依據,法務部卻一再爭執,司法院也不敢反對。「院檢一家」又一明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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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在偵查時不能嚴守法律所要求的偵查不公開,所有尚不成熟的資訊均揭露於閱聽大眾,極易誤導社會判斷,檢察官又對簡易與協商程序外之一般案件,於起訴時為具體求刑,容易形成社會大眾重罪預斷,並形成法官審理壓力,倘審判結果與檢察官求刑有較大落差,更導致民眾對司法之不信任。


第六、 司法倫理與貪瀆


平心而論,司法界貪瀆不是全面現象。但是,司法同仁間的包容與長官的姑息,造成少數貪瀆份子的囂張。結果受害的是全體司法人員的汙名化,以及社會對司法的全然不信任。早年司法人員必須避籍,不能在原籍任官,遑論司法官之配偶有一人在同一轄區擔任律師。如今司法官的配偶竟有以此為招攬的,院檢長官莫不知情,從未聽聞提出司法倫理而加以處理。法官檢察官的評鑑與職務法庭,絕大的案件都高高舉起輕輕放過,司法風紀好得了嗎?


法律倫理學第一課就是能力(Competence),現今的司法官絕大多數少年得志,寒窗苦讀一旦金榜高中,便終身保障享受高薪,也不再追求新知充實能力。判案無論如何荒誕不經,也躲在獨立審判之後,「不滿意上訴去」。近日元大馬家為有罪判決確定,前來監院投訴,講起訴訟期間所受司法人員專業知識不足,老淚縱橫。提到法院審判中,被告律師分別對送交金管會的DD提出辯論。開庭許多次之後,法官居然問道:「你們一直講DD,到底甚麼是DD啊 ?」一個金融爭議的案件,竟然法官連金融管理基本的名詞「審核報告」(Due Diligence)都聽不懂,被告能服氣嗎?


監察院其實專注深入關照司法的委員不多,偶有調查,司法院或法務部每以「司法核心事項」作為擋箭牌,拒絕監察權的介入。怎能奈何得不求上進的司法官?

近來收拾書篋整理文稿,發現三十年前所寫司法改革有關的文章,用之於今,幾乎不需改動。司法院力圖表現司法革新的壯志,可以做的事實在太多,但一直只在觀審與參審上趑趄不前。司法革新的關鍵在保障人權。一個迅速明確的民事判決,排除了多少私權糾紛的困擾。一個公正平允的刑事判決,也可平息多少爭執與擔心。在全國眾多法院之中,以基隆南投兩個地方法院,針對死刑無期徒刑的案件,象徵性地增加一名觀審員,能增加多少對司法的尊重與信賴? 刑事訴訟法最重要之目的在於保護被告權利,而非給予檢察官偵查之便利,刑事訴訟法為憲法之下最重要之人權法案。法務部為人權保護之主政機關,竟然對刑事訴訟法之特質,全無概念或刻意忽略。司法不能保護人權,還給兩造當事人一個公道清白,社會怎會尊重法官,怎能信賴司法?

司法改革是全民近年來最大的痛苦,司法改革沒有特效藥。司法改革不需要花俏與喝采。司法改革更沒有英雄。司法改革有賴於遠見與法學知識。司法改革更有賴於持久力行。必須在穩定中落實政策,方為革新之道。但是司法單位總是以司法獨立為理由,拒絕外界與上級之監督,終使司法成為國家機器與人民力量所不及的「治外法權」。大家寄望的司法改革,竟被排擠成為社會運動,實在令人心酸。

*作者為現任監察委員,任內著力司法改革之相關監察事項,並促成監察院提出三件聲請大法官釋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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