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丞儀觀點:中央研究院的法律地位

2014-05-12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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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歷九十年,組織法迭有變更,但從無成為權力者「幕僚」之事。(圖為第一屆院士會議後合影,取自維基百科)

中央研究院歷九十年,組織法迭有變更,但從無成為權力者「幕僚」之事。(圖為第一屆院士會議後合影,取自維基百科)

中央研究院成立將近九十年,法律上的定位迭經變遷。然而,今日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考察中研院,痛責中研院身為「總統幕僚」,不應該放言批評總統,此則為九十年來未有之遭遇。以下幾點事實,或許可以幫助我們釐清,究竟立委所言是否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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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央研究院成立時間早於〈中華民國憲法〉,更早於〈總統府組織法〉。在過去將近九十年的歷史當中,曾經分別隸屬於不同機關,並非始終隸屬於總統府。

依據1927年7月4日公布的〈中華民國大學院組織條例〉,中央研究院為中華民國大學院的附屬機關之一。後來,1928年4月10日公布的《修正國立中央研究院組織條例》,又將中研院改為直接隸屬於國民政府的獨立機關。

第二、1946年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裡面並未規定中央研究院的法律地位。直到1948年5月1日公布的〈總統府組織法〉,才規定中央研究院隸屬於總統府。

但是這裡所謂的「隸屬」並非即謂中央研究院為總統府的幕僚單位。總統府的幕僚單位明定於第二條至第十四條,包括各局處室。至於中央研究院則揭載於第十七條,「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隸屬於總統府,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因此,其地位與執權是透過法律予以保障,並非總統所授與,也非總統府組織法所規定。

這種狀況就像是中央銀行隸屬於行政院,但我們不會說中央銀行是行政院的幕僚單位。或者,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並任命,但我們也不會說檢察總長是總統的幕僚。

第三、中央研究院究竟具有何種法律地位,應該以〈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為準。該法第二條規定:「中央研究院為中華民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任務如下:

一、人文及科學研究。

二、指導、聯絡及獎勵學術研究。

三、培養高級學術研究人才。」

該法並沒有任何規定指出中央研究院為總統幕僚,應該提供總統建議。更沒有賦予總統任何職權可以指揮中央研究院。總統至多只能依據該法第三條,在中研院評議會所提名的三位候選人中遴選院長人選。

因此,從〈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的規定來看,中央研究院是法定的學術研究機關並非總統幕僚單位,至臻明確。

第四、司法院大法官曾經於第三八○號解釋賦予大學享有自治的制度性保障,中央研究院並非大學,是否也能夠享有學術自由的憲法保障?

其實,該號解釋文說明:「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因此可見大法官並未排除大學以外的學術研究機構,享有同樣的制度性保障。中研院在組織法上就已經明定為「中華民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倘若未能享有憲法所保障的「學術自由」,而竟淪為立委口中的總統幕僚機關,憲法關於「學術自由」的規定又有何意義?

該號解釋將學術自由的保障範圍,講得很清楚:「免於國家權力干預之學術自由,首先表現於研究之自由與教學之自由,其保障範圍並應延伸至其他重要學術活動,舉凡與探討學問,發現真理有關者,諸如研究動機之形成,計畫之提出,研究人員之組成,預算之籌措分配,研究成果之發表,非但應受保障並得分享社會資源之供應。」

縱然中央研究院目前只有部分單位提供教學內容,但是作為法定學術研究機關,當然享有研究自由,不受國家權力機關干預,即便總統也不能命令中央研究院應該如何進行研究。

第五、總統在我國中央政府體制當中究竟扮演何種角色,近年來已經引起諸多紛爭。而國民黨籍立委竟然企圖以〈總統府組織法〉上的行政組織關係,曲解為總統有權力干預學術機關的運作,破壞學術自由。這種作法實在無啻於提油澆火,陷總統於更大的災難。

當前政府不斷表示要爭取國際學術人才,在前後任國科會主委的努力下,也嘗試讓學術界有更多彈性可以爭取不同領域的頂尖人才。如今一介國民黨立委的匹夫之言,就可以讓這些努力瞬間付諸流水,讓各國學術人士誤以為臺灣還在搞戒嚴,政黨人士可以挾持預算來侵犯學術自由。

更不要說學術研究重在「追求真理、發現新知」。為了維持憲政體制的正常運作,讓民主社會不致崩壞,學者詳細分析現狀、勇於批評、直言不諱,不也是學術界對社會的實際貢獻嗎?倒是黨同伐異,不問是非,只圖為掌權者樹立權威,這種心態才是學術研究的最大敵人。

政治有起有落,權力隨時都可能滑出手掌心外。相反地,學術面對的是亙古長河,人類文明的過去、現在與未來,象徵一種永恆的價值追求。然而,學術也是脆弱的,尤其是在政治權力的高壓之下,是否能夠不畏權貴,追求真理,歷史上不乏反證。今天中央研究院的高冠學者們,在面對立委於法無據的跋扈主張時,是否能夠無所畏懼,秉持學術獨立的經院精神,恐怕也是九十年來最重要的挑戰。

*作者為中研院法律所助研究員、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曾任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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