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教育》學校讓誰在教我們的小孩?

2020-02-17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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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批評,主管機關顯而易見的是在便宜行事,且其雖或戮力確保編制內教師權利,然卻動輒輕忽學生學習權益。(資料照,盧逸峰攝)

作者批評,主管機關顯而易見的是在便宜行事,且其雖或戮力確保編制內教師權利,然卻動輒輕忽學生學習權益。(資料照,盧逸峰攝)

在北部都會區某一公立學校,有位一直還算努力,然英、數成績卻均欠佳的國三學生,他在國一、國二時的數學課與英語課,都是由編制外的兼任教師在教;其中,他國二英語老師的學科專長,甚至還是「輔導活動」,而非「英語」。國三時,學校終於改安排由編制內教師來任教;但眼看再過不久,這位學生就要參加國中畢業會考了,他在這兩個科目上的表現,恐怕亦已難有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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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就個案而論,兼任教師的教學能力並不必然較差;但原則上,中小學本應聘任工作、待遇較受保障的編制內教師,以使其能在生活安定的前提下認真教學,並藉此達成維護學生學習權之目的。唯有在例外情況下,方才進用代理、代課教師「代為擔任」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抑或是另聘兼任教師負責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所餘之課務。

而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的定義,中小學編制外教師可區分為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兼任教師三類;其中,僅有代理教師係為全職(full-time)擔任學校課務並支領月薪,至於代課教師及兼任教師,則屬於以鐘點費支給薪資的兼職(part-time)工作性質。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明訂,代理教師為全職(full-time)擔任學校課務並支領月薪,而代課教師及兼任教師,則屬於以鐘點費支給薪資的兼職(part-time)工作性質。(截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明訂,代理教師為全職(full-time)擔任學校課務並支領月薪,而代課教師及兼任教師,則屬於以鐘點費支給薪資的兼職(part-time)工作性質。(截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又依據教育部統計資料,我國的國中、國小教師總人數、雖然從96學年度的51,327人及101,360人,分別減少至107學年度的46,453人及95,664人;但其中的長期代理(長代)教師人數,卻是從96學年度的3,996人(7.8%)及4,920人(4.9%),分別增加至107學年度的5,763人(12.4%)及13,014人(13.6%)。而且,這還只是三個月以上的長代教師部分,若再算上教育部未納入統計的短期代理(短代、未滿三個月)教師及同屬兼職的代課、兼任教師人數,其嚴重程度想必更是驚人。

之所以需要進用這麼多編制外教師,而不正式聘任編制內教師,主要原因除了是預先因應少子化趨勢所將帶來的超額教師問題,因此控管編制內教師員額改以「懸缺代理」方式聘任長代教師充數;另外,就是2011年《所得稅法》修正後,國中小教師薪資自隔年起開始課稅,主管機關因此調降教師每周教學節數(基本鐘點)以作為補償,但在調降教師基本鐘點的同時,卻未同時增加教師員額編制,致使必須進用更多兼任教師,以負責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所餘留的更多課務。

首先,針對預先因應少子化的超額教師問題所以控管員額的作法而論,這雖然是為了保障現職編制內教師的措施,然若因此長期、大量聘任長代教師(懸缺代理)充數,必然會對學生的受教品質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且事實上,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對於「代課」及「代理」教師的定義,乃是「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留之課務,亦即相關課務必須本屬某一『編制內教師』」,只是這位教師因為產假、延長病假、服兵役、留職停薪或兼任行政職務等其他原因,以致於需要有人來「代」他的課務(即如同職務代理人概念);故換言之,若是「懸缺」則本不屬於任一他人之課務,又如何能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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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大量聘任長代教師(懸缺代理)充數,必然會對學生的受教品質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示意圖,取自pixabay)

至於來自於低出生率的少子化現象,其對中小學學生人數的影響,本是一件極為容易推估的事,在此等趨勢係屬全國性、長期性且編制外教師本即有固定需求的前提下,主管機關理應藉此機會全盤規劃相關制度,並至少使「代理教師」的這種全職工作具有相當穩定性,以使其先能生活安定、生涯可期,進而才可能專心教學,以達成增進學生學習成效之目的。

另一方面,這種長期進用懸缺代理教師的作法,是否已然過度保障現職編制內教師的工作權,並且過分輕忽學生的學習權?亦有值得商榷之餘地。事實上,《教師法》針對學校減班、停辦、解散之情形,本設有資遣之規定;若公立學校的超額教師問題,總是有主管機關在未雨綢繆、預先因應,編制內教師當事人只要不達到「法定不適任教師」等級,反而可以永遠不用擔心飯碗問題,則教師恐怕亦較難與學校辦學績效休戚與共。

其次,針對調降授課基本鐘點以補償教師薪資所得課稅的作法而論,本文於此不擬批判此一配套措施的合理與否,亦不討論調降授課節數後,能否達成所宣稱的促進教師精進教學、提升學生受教品質之作用。從概念上而言,國中小教師自2012年起調降基本鐘點2節,若以每位教師原每周授課20節計算,則必須同時至少增置教師員額10%,方足以使所有教師均能實質減授鐘點,並使所有學生均能受教於編制內教師。

20190908-教師、老師、教育。示意圖。(取自Pexels@pixabay/CC0)
若以每位教師原每周授課20節計算,則必須同時至少增置教師員額10%,方足以使所有教師均能實質減授鐘點,並使所有學生均能受教於編制內教師。(示意圖,取自Pexels@pixabay/CC0)

然經查,《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有關「國小每班置教師1.5人」及「國中每班置教師2人」的既有規定,遲至2016年8月,方就國小部分增置為「每班1.65人」,國中部分甚至到2018年7月才上調為「每班2.2人」。換言之,即使前述10%的增置員額均能如期、如實補足,期間至少已有長達4~6年的落差,對於在此期間遭受不利影響的學生,其學習已然無法重來。

進一步而言,當年主管機關打的如意算盤是,在調降教師授課基本鐘點後,僅編列須多支付的鐘點費,而並未考慮要增加教師員額;至於所餘之課務,則仍由校內教師回兼(兼課)並支領超鐘點費,若是校內教師不願回兼,就再另行進用兼任教師。實務運作結果雖各縣市或有差異,但在許多學校,確實因此出現每周授課近20節的兼任教師,這些實際上已等同「全職」的兼任教師,因僅能支領鐘點費,故與授課量相當的編制內專任教師明顯同工不同酬,在待遇欠佳、工作不穩的狀態下,不但無法期待其能持續任教,在教學品質上亦恐堪慮。

凡此種種,實乃在在顯見主管機關便宜行事,且其雖或戮力確保編制內教師權利,然卻動輒輕忽學生學習權益。本文認為,有關各類編制外教師的進用,除應符合《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相關定義,針對「懸缺代理」等長代教師之進用,亦應在制度上有更為全面性、長久性的通盤規劃;此外,本屬「兼職」性質的兼任教師,理應限縮於負責特殊類科或畸零課務之需求,若是出現「全職」兼任教師,則主管機關必是難辭其咎。

*作者為《通識再現》主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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