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MAX案遭監院糾正,NCC回函仍未釋疑

2017-01-25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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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MAX投資人、失業人自救會前往民進黨中央陳情。(陳明仁攝)

WiMAX投資人、失業人自救會前往民進黨中央陳情。(陳明仁攝)

前年11月WiMAX營運商全球一動,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撤銷營運執照,監察院則於去年11月對NCC提出糾正,理由是「NCC對WiMAX業者申請技術升級案,未依法經由委員會決議,不附理由一再檢還,違反明確性原則。」及「昧於國際通訊傳播技術快速發展及科技匯流之趨勢,延宕2年始明示技術升級應循的途徑」等因素,而有重大違失,因此提出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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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監察院要求NCC就全球一動案,2個月內擬具改善意見,NCC日前回函則強調全球一動案處理過程並無行政違失。監察院和NCC兩大機關對該案意見針鋒相對,毫無交集,後續發展仍待觀察。

針對NCC並無行政違失說法,監察院在糾正時曾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書指出:「憲法第53條明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其目的在於維護行政一體,使所有國家之行政事務,除憲法別有規定外,均納入以行政院為金字塔頂端之層級式行政體制掌理,經由層級節制,最終並均歸由位階最高之行政院之指揮監督。」

 監察院:WiMAX為國家重大政策,NCC延宕明示升級途徑,妨礙業者生存

監察院指出: 「按行政一體原則,通傳會雖為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然亦為行政團隊之一環,肩負通訊傳播監理政策制定及與其他行政機關協調配合之責。 」

在糾正NCC違反技術中立原則及差別待遇方面,監察院指出,「WiMAX為國家推行之重大產業政策,公私部門挹注投資甚鉅,業者甫於98年12月取得特許執照,99年間國際產業情勢即發生重大變更。然通傳會昧於國際通訊傳播技術快速發展及科技匯流之趨勢,延宕2年始明示技術升級應循的途徑,妨礙業者競爭與生存,衍生涉及違反技術中立原則與差別待遇之重大爭端,明顯失當。」

NCC:WiMAX2.1並非WiMAX1.0升級版,已涉技術變更

NCC表示,WiMAX1.0之無限寬頻接取技術規格,乃採用IEEE802.16e-2005/TDD之技術種類,至於WiMAX2.1之無限寬頻接取技術規格除採用IEEE802.16e-2005/TDD外,另新增採用IEEE802.16m及3GPP TD-LTE等2種無限寬頻接取之技術種類。職此,WiMAX2.1縱為WiMAX Forum訂定之WiMAX技術標本演進版本,但其所新增採用之IEEE802.16m及3GPP TD-LTE等兩種無線寬頻接取技術種類並非IEEE802.16e-2005/TDD之「升級」版本,WiMAX2.1既已涉及新增802.16m及TD-LTE等兩種技術總類,即屬技術種類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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