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青龍觀點:論私校教師資遣給付之正當性與必要性

2019-12-06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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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的是,在這次行政院推出的私校教師資遣方案版本裡,其實筆者似乎又再一次地看到「一例一休」及「年金改革」的影子,那就是行政院想要兩面討好、充滿妥協的折衷心態。換言之,歷來行政院的各種改革方案,其本意似乎是從社會正義原則出發,想要為勞方立法保障其權益,但在修法過程中,卻又總想著不要得罪資方勢力,於是到最後總是得出一個又一個「無法同時滿足勞資雙方,或同時得罪勞資雙方」法案。這次私校教師的資遣草案亦復如此,它既沒有真正比照勞基法讓私校教師同意,同時又得罪了私校管理者,被安上不符合「大學自治」原則的干預行為,而最重要的是,這項草案根本還找不到經費來源,其草率心態可見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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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教育部長潘文忠29日出席教育委員會審查教師法。(顏麟宇攝)
教育部長潘文忠日前出席教育委員會審查教師法。(顏麟宇攝)

長期以來,公立學校有退休及資遣條例的法規保障,這就表示了教師遭資遣時給付資遣費確實有其職場上的正當性和需要,故此次立法保障私校教師的資遣費,不過是將這樣的正當性與需要延伸至私立學校而已。倘若教師被資遣不該有資遣費,那麼為何公校教師卻有此保障呢?難道公校教師的工作權與人權保障高於私校教師嗎?還是基本人權與工作權可以區分出公私立的不同對待嗎?當然不是,既為教師,那麼就該公私立教師一視同仁才對。

既然公私校教師應該一視同仁,那麼其間的差別關鍵在哪裡呢?其實說穿了,就是錢從哪裡來?公立教師有國家出錢,但私立教師由於私校管理者不願出這筆錢而長期被漠視了這份權利。所以,現在的問題是:如果找不到出錢的資方,或是資方不願出錢,那就可以不用付這筆資遣費了嗎?當然不是,請看《勞基法》的保障內容,它並沒有區分公私產業或機關單位,為何?因為這是所有勞工的基本保障,所以才由國家出面,將之列入法規並立法保障之。所有開設公司的機關單位,不論公私立,均必須遵守這項法規,不願遵守的私人企業,一但被發現了,就是以違法論處,輕則罰鍰,重則勒令停工歇業。那麼,為何私立學校管理者可以以「大學自治」為由而企圖規避或豁免呢?顯然,目前各私立學校聯署反對行政院版本的私校教師資遣草案,他們「不能由政府立法,而讓私校買單」的說法,其實是不成立的。不然,全國的私人產業老闆豈不是都可以違反《勞基法》,繼續壓榨所有的勞工了嗎?

值此立法關鍵時刻,筆者以為:政府的立場與心態尤為重要。因為教育本就是公器,它不應私相授受、更不可以差別待遇,它關乎的是國家的百年大計,必須嚴肅看待,讓每一位教師都受到最基本的尊重和權益保障(至於不符教師資格的公私校教師,自然有《教師法》的法規加以制裁)。所以,政府當然必須負起責任,不能任由私校管理者以其粗糙的商業管理手法,將教育變相成為私人產業與秃鷹財團之間的利益交換關係。試想:當初因為國家教育資源的不足而鼓勵私人捐資興學,但這並不是就把教育公器交給私人財團恣意枉為,每年教育部補助巨款給各私立學校,為的不就是要保障國家的教育品質嗎?政府難道不能立法保障教師的基本權益嗎?資遣費難道還不是私校教師們最低或最卑微的訴求嗎?為何連這樣卑微的訴求都要剥奪呢?因此,政府當然應該出面把關,不能讓這些私校資方在坐享數十年教育政策福利之後,僅以一句「少子女化」或「招生困難」就可以無條件資遣教師,連這樣最低限度的資遣費都不願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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