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青龍觀點:論私校教師資遣給付之正當性與必要性

2019-12-06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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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筆者在此更大膽地提出:私校教師的資遣費應該比公校教師更優厚才合理。理由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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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一,由於少子化危機,私校招不滿或招不到學生已成常態,故而私立學校的轉退場已勢在必行,未來私校數量將大幅減少,私校教師此時被資遣形同失業,幾乎不可能再找到其他教職(莫忘了還有數萬名流浪博士到現在都還找不到教職工作)。對照於《勞基法》對失業勞工尚且有失業補助津貼及職涯再訓練的機制,私校教師出於非自願的被資遣,雖然現今已開始討論與公校教師相同的資遣費方案,但由於私校教師未來幾乎再難找到教職而形同失業,可是至今卻無人提出過任何有關私校教師的失業救濟方案。所以,除非現在行政院的草案版本中,能追列失業教師的安置、津貼及輔導機制,否則在現如今只有資遣方案的情形下,當然就必須比現行公校教師或《勞基法》資遣費更為優厚才對。

理由二,教育資源公共化,教育不分公私立,過去私校校方坐享公共資源,如今少女子化浪潮來襲,未來在私校的「轉退場條例辦法」裡,私校校產當然必須全部(或絕大部份)回歸公共化,不得再讓這龐大的校產落入私校董事會和秃鷹財團之手。而且公共化的校產資源又必須有一定比例的資源是回饋給所有私校教職員生,因為他們在這場私校轉退場過程中,必然是最弱勢的一群人,他們不能參與決策、也沒有資源、自始至終都是被宰制的一群人,所以在轉退場過程中,他們的權益必須是最優先被考慮。故而,在這次行政院的私校教師資遣草案中,除了所有資遣費當然必須由私校出錢外,而且還必須要加碼給私校教師更優厚的資遣費,以加重私校資方的社會責任與資遣成本。否則,依目前行政院版資遣草案裡如此微薄的資遣條件(最高才6個月薪水的資遣費),恰恰鼓勵了私校管理者可以隨意濫用資遣教師的藉口和理由,即以最少的資遣成本把教師資遣,加速壓迫私校教師離職的手段,可以不再負擔失業教師的輔導與安置責任,然後坐收校產私有化的最大利益。

少子女化現象開始於20年前,政府人口調查早已知曉,但卻遲遲未見任何解決策略,而且還大量地擴張私立學校數量,此為國家的失職和政策的錯誤所致。如今這個惡果卻不是由當初的決策者承擔,也不是由在這些政策裡吃香喝辣的私校管理者來背負。相反地,這個惡果現在全部落在私校教師的身上,彷彿資遣了他們,少子女化的問題就可以獲得解決,但這公平嗎?難道政府不該為過去20年來的錯誤政策負責嗎?難道私校董事會和管理者不用承擔起所有私校教師的資遣和安置費用嗎?政府立法保障資遣費只是開始,如何安置這些私校教師未來何去何從,才是更重要的課題啊!

*作者為南華大學通識中心專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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