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罷免新制可能的問題 有人看到嗎?

2016-12-05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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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社會經常充斥罷免、公投等運動,民眾又缺乏包容與理性對話的心態時,將可能使社會經常處於對抗氛圍中,不僅增加許多社會成本,也可能讓社會更加撕裂。我們希望台灣也步上此後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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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罷免對象並未排除中央層級民選官員適用

我國罷免制度無中央與地方層級之分,對象包含中央層級民選官員,已經較多數民主國家更為廣泛,故對於中央層級的罷免予以一定程度之較高門檻,亦難謂不合理。不過,即便在地方層級,我們也不應鼓勵選區選民僅以該選區之利益,來對地方民選官員施壓,而限制其站在更高的高度來思考地方利益。故將罷免設計一定程度的門檻,亦屬合理。

(三)罷免發動事由幾無設限,已經寬鬆,不宜再降發動門檻

由於罷免通常沒有前提(如違法失職)即可啟動,只是政治責任追究,發動事由幾無設限,已經非常寬鬆,若再調降門檻,將更可能為有心人士濫用。且民選官員或民意代表仍受法律規範,違法失職將受法院審判與監察糾彈,罷免不是唯一監督制衡民選官員的手段,實無須過分放寬。

(四)各國經驗不一而足,但我國門檻並非特別嚴苛

在美國,有州級罷免的19個州,連署門檻大致是選民或上回投票數的25%(包括阿拉斯加、亞利桑納、科羅拉多、密西根、明尼蘇達、內華達、新澤西、北塔可達、華盛頓、威斯康新等)。門檻較高的有堪薩斯(40%)、路易西安納(依選區人口數而定,33.3-40%),門檻較低的如伊利諾、奧瑞岡、羅德島、喬治亞等為15%,加州12%,最低的是蒙大拿與維吉尼亞州,門檻為10%。英國研議的草案也是10%,加拿大的卑詩省則高達40%,成案相當困難,只要連署成案就逕行辦理罷免投票。

不過,有的州會針對特定對象提高門檻,例如加州,一般州的罷免案需要上回投票人數的12%,但是州參議員(State Senators)、州議員(Members of the Assembly)、加州稅賦平衡委員會委員(Members of the Board of Equalization)、上訴法院法官(Judges of the Courts of Appeal)的罷免案,則需要20%的連署。蒙大拿、喬治亞、華盛頓等州亦有類似規定。

我國原來連署成案門檻為13%,已低於美國大部分的州,與門檻較低的加州接近,但我們並未如加州再區分不同公職之門檻,實際上卻又比加州更為寬鬆。

此外,美國有權投票罷免者,必須先登記成為合格選民。非經登記程序,無權行使選舉及罷免之權。我國一般合格選民不用另外登記,即可自由參與選舉罷免投票,民眾行使直接民權相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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