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罷免新制可能的問題 有人看到嗎?

2016-12-05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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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立委選制變革後,門檻更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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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在1980年制定時,提案門檻為5%,連署門檻為15%,1994年修法,將提案門檻降為2%,連署門檻降為13%。但是投票率的門檻也隨之調整。1980年國大、立委與議員罷免投票率門檻為原選區選民1/3以上投票,省(市)長及縣(市)長必須選區選民1/2投票,贊成罷免多於反對者即通過。1994年以後改為必須由原選區1/2選民投票,1/2贊成才能罷免。換言之1994年罷免提案與連署門檻雖然降低,但部分投票率的門檻卻拉高。

2005年立委選制改革後,原來的複數選區改為單一選區,立委罷免門檻與只選一席的縣市首長齊一,並非不合理。且立委及其他民代職權之行使為合議制,每人均僅有一票,謂其一人意見即可左右全局,甚至導致集體議決結果背離民意,實過度誇大,言過其實。

此外,由於我國公職人員選舉投票率多超過五成,尤其是單一席次的地方首長、立法委員,當票數均不會太低。因此要罷免該公職人員,亦應設有投票率之門檻,方為合理。否則,將可能出現僅少數人集中投票贊成,即可罷免由多數人選出之公職人員的荒謬現象。換言之,罷免若毫無門檻而僅採簡單多數,所需票數恐遠低於公職當選票數,這種制度設計不是更奇怪?

20161125-《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處理時程.民進黨與時力意見不一.雙方會場熱烈討論.(陳明仁攝)
作者表示,要罷免該公職人員,亦應設有投票率之門檻,否則,將可能出現僅少數人集中投票贊成,即可罷免由多數人選出之公職人員的荒謬現象。(資料照,陳明仁攝)

四、罷免新制的可能問題?

雖然罷免制度的修法已完成三讀,更有部分人士稱此為「民主的勝利」、「還權於民」、「逐步與國際潮流接軌」等,此等說法不僅有待商榷,此次修法之內容更非無討論之餘地。

(一)提案門檻部分

罷免門檻一旦過低,將可能使罷免制度過度濫用,甚至淪為政爭或是選戰的延長賽,勞民傷財。修法將門檻調降,同時允許與其他選舉合併辦理,未來選舉增加了罷免因素的相互激盪,過程除了更加複雜外,惡質選風恐將只增不減。

(二)現行連署門檻與時間部分

與他國相比,我國罷免連署門檻並不高,尤其我們更未限制不得罷免中央層級公職人員,過去13%門檻並非不合理,也非不可能達成。且參照美國經驗,美國一般都是25%(有依照選區選民數,亦有依照上次選舉投票數為基準計算),即使加州被認為偏低,也都有12% 門檻,而針對特定對象門檻還提高至20%。且此門檻尚不能罷免全國性的參眾議員及總統。

至於連署期間由延長一倍,可能使社會對立動盪期間拉長,成本增加。台灣每兩年約有一次大型數合一選舉,若公投、罷免啟動容易,各有競選、連署、宣傳等期間,則台灣將經常處於對抗與政治動員的狀態,耗費社會資源無數,且結果經常無助國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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