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適用唐律疏議?港人殺港人,港府審理的謬誤

2019-10-23 06:30

? 人氣

 法務部長蔡清祥(左)與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舉行記者會,說明陳佳同案。(翻攝自YOUTUBE)

法務部長蔡清祥(左)與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舉行記者會,說明陳佳同案。(翻攝自YOUTUBE)

日前潘女命案嫌犯陳同佳先生投案,我臺灣當局陸委會與法務部認為矮化主權,堅持拒絕陳君入境,其中一理由就是港府就「預備殺人」有管轄權,筆者才疏學淺,然官方說詞,恐於法無據,試申述之。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先以典故為引:敖之先生節目中曾言,西漢宣帝時,臣子張敞給其妻子畫眉,聽說極其精美,轟動長安;漢宣帝雖為一代明君,也難免八卦一下,問張敞是否給妻子畫眉,張敞說:「閨房之樂,有更甚畫眉者」。敖之先生直白翻譯:「有比畫眉更爽的事!」能查秋毫,不見輿薪,是多麼愚蠢的事!承前,若以欠缺殺人預備之證據,拒絕殺人結果地之法院審理,也同樣劃錯重點!

或謂:若陳君於香港就預備殺人,應屬前階段行為,且「香港人殺香港人」臺灣方面應無管轄權?《刑法第4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等語,定有明文。《最高法院刑事判例72年台上字第5894號》:「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四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 ,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今即使陳君於香江早預謀殺人(假設語氣),然殺人結果地乃臺灣境內,依照前開刑法規定與判例意旨,我司法單位自有審判權與管轄權。此外,《唐律疏議》:「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同國籍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犯罪,依照該國法律,但畢竟於法相違。不知臺灣高官陳稱:「香港人殺香港人,應適用香港法律」,是「曲法枉法」,還是「發揚國粹」?此其一。

引發「反送中」示威的香港逃犯條例修訂,源於引渡在台港女命案凶嫌陳同佳;他因符合減刑條件,10月中旬可望獲釋。(翻攝網路)
引發「反送中」示威的香港逃犯條例修訂,源於引渡在台港女命案凶嫌陳同佳;他因符合減刑條件,10月中旬可望獲釋。(翻攝網路)

或謂:預備殺人與否,亦為陳君重要犯罪事實,豈能囫圇吞棗,港府焉能不審,任由陳君向臺灣當局投案?《最高法院刑事判決87年台上字第645號》:「所謂同一性事實,包括事實上一罪暨含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在內之法律上一罪、具有不可分關係之各階段或各部分犯罪行為 ;同一犯罪之預備犯、未遂犯及既遂犯,僅屬行為階段上之區分,性質上並無不同,此三階段或三型態之犯罪事實,自具有同一性」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依照前開判決意旨,本案即便假設陳君於香江預備殺人,然最終於臺灣著手並發生潘女一屍兩命的死亡結果,在司法實務上均具「同一性」,可依刑事訴訟法為變更起訴法條。申言之,香港即便陳君有「預備殺人」行為,然僅為行為階段之一部,不能率認臺灣方面的結果地無審判權與管轄權,此其二 。

或謂:但犯罪態樣進程為陰謀、預備、著手,豈能認為香江預備之環節不重要?《最高法院刑事判決85年台上字第5073號》:「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 款定有明文。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又吸收犯有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等關係,均為實質上之一罪。」等語,著有明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重訴字第11號》:「……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其持木質柺杖與被害人吳陳○○持刀相向,造成被害人吳陳○○受有 如事實欄所述之傷害,該傷害被害人吳陳○○之低度行為, 應為其殺人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等語,著有明文。

20191021-涉嫌在台灣犯下殺人的嫌犯陳同佳有意來台投案,卻遭陸委會拒絕。國民黨立法院黨團21日指出,總統蔡英文政府雙重標準,前後矛盾自失立場,葬送並閹割司法主權,讓這件事情從「反送中」竟變成「反送台」。(取自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臉書直播影片)
20191021-涉嫌在台灣犯下殺人的嫌犯陳同佳有意來台投案,卻遭陸委會拒絕。國民黨立法院黨團21日指出,總統蔡英文政府雙重標準,前後矛盾自失立場,葬送並閹割司法主權,讓這件事情從「反送中」竟變成「反送台」。(取自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臉書直播影片)

承前,綜合前開實務見解,預備之於著手與結果發生,著手殺人並生死亡結果為:高度、重、實害行為,自應吸收「預備」之低度、輕、危險行為;且依地方法院判決,傷害行為尚因殺人行為而不另論罪,舉重以明輕,豈會另論預備殺人?是以,今臺灣司法當局,斤斤計較陳君有無在香江預備殺人,乃捨本逐末,更抵觸司法實務常識與學理,此其三 。

或謂:今港府是「木馬屠城」包藏禍心,企圖以陳君來臺,矮化我主權云云。筆者記得以前萬年國會,拒絕改選的說詞,就是改選就沒有法統,在野黨反唇相譏:「難道老國代死光,中華民國就滅亡?」足見,以人之去留與處遇,無限上綱到制度存廢,乃無稽之談!更何況,兩岸破冰初期,大陸方面常有人劫機來台,情況猖獗,甚或歌手陳昇《我愛美麗的寶島》還有:『大陸同胞拿著肥皂,歡迎來到臺灣。』(按:以肥皂謊稱炸藥),才有之後的「金門協議」,解決劫機、偷渡、刑事犯之遣返問題。試想:若當時臺灣當局意氣用事,堅持先協議,後遣返,不僅原地踏步,更自誤誤人,今驚見蔡政府口出「無協議,不收人」之囈語,有時空錯亂之感,此其四。凡此四者,皆為目前臺灣司法當局處理陳同佳事件之盲點,實值各位長官三思後行!

最末,以史帝芬史匹伯名片《關鍵報告》做結:該片陳述預防犯罪於發生之前,不僅仍有盲點,更為有心人士所利用,;然最令人鼻酸者,乃女先知亞嘉莎,對安德頓隊長預言,其失蹤多年的兒子:持續奔跑、成長、戀愛、並與愛侶結成連理。是某日必將發生的預言,抑或撫平慈父的創傷的安慰劑?然現實世界裡:今臺灣司法當局更放棄象徵國家主權的審判權,潘女與她肚子的胎兒,還有司法正義,卻永遠也回不來!

*作者作者為律師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