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興隆專欄:再生能源憑證的核心是總量管制

2019-09-18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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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憑證相對於其所代表的減碳量,是一種在總量下的減碳量分配工具。誰想擁有減碳的環境效益,誰負擔其減碳的成本,透過再生能源憑證的交易,達成使用者付費的目的(資料照,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提供)

再生能源憑證相對於其所代表的減碳量,是一種在總量下的減碳量分配工具。誰想擁有減碳的環境效益,誰負擔其減碳的成本,透過再生能源憑證的交易,達成使用者付費的目的(資料照,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提供)

中國是世上最早金融創新的國家,這裡說的不是現代支付寶的非現金交易的金融創新,而是更早的紙幣交易。現代人習以為常的鈔票,就是唐朝發明飛錢,歷經宋朝交子到元朝逐步成形。根據維基百科,「清1853年發行了兩種紙幣,一種大清寶鈔,一種叫戶部官票,合起來就叫「鈔票」。鈔票名稱就是從那時候叫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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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鈔的誕生需要多少的大膽與創新創意?不像實體金屬錢幣(金幣、銀兩、銅錢等)不用他人背書,本身就有其價值,鈔票如何讓人們相信這薄薄的一張紙有別於其他的紙張呢?除非這張紙擁有足夠的信用(Credit)背書。這信用就建立在政府的公權力,也就是政府財政能力決定發行量,避免惡性通膨,這是總量的概念。回顧過去的歷史,歷代紙幣最後的結局,都是印鈔過量導致惡性通膨收場(未控制發行總量),但這只是果,真正的因都是朝政的衰敗。

美元紙鈔。
紙鈔的信用(Credit)建立在政府的公權力上,也就是政府財政能力決定發行量,避免惡性通膨,這是總量的概念。

在全世界面對全球暖化所造成的氣候變遷議題上,2008年的京都議定書是人類第一次針對溫室氣體排放問題,達成全球一致性共識的協議。京都議定書設計了三種碳排減量機制: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 JI)與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 ET),這三種機制是建立在「成本有效」(Cost Effectiveness)的政策與措施以及「國際減量合作」的基礎上來執行,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締約國之間,進行減碳單位的轉讓或獲得。除了在京都議定書規範下產生之碳排放權外,自願性碳市場最廣為接受的主要有自願碳標準(Voluntary Carbon Standard,VCS)與黃金標準 (Gold Standard)。透過這些機制,溫室氣體成了可以交易的標的物。

以自願性碳權市場為例,一般而言,單純的商業減碳作為如風力或太陽能發電的價格最低,能提供更多就業機會或生物多樣性之減碳作為如林地管理的改善等,因具備外加的共同利益(Co-benefits),碳權的價格較高。而大家近來關心的,來自鹵化物及氟硫化物製造和使用之逸散的減碳專案碳權價格則是最高的,原因之一是其溫室氣體的暖化效應是二氧化碳的二萬多倍。這類減碳專案產生的碳權(Carbon Credit)也是一種信用,但這信用的背書者不是政府,因此,必須建立在科學基礎MRV(Measurable, Reportable and Verifiable)之上,以及公正的查驗證單位。即使如此,碳權是沒有總量上限概念的。換言之,只要有更多的減碳專案被完成,就有更多的碳權被產生。

美國《2018年氣象狀態報告》指出,2018年是史上第四熱,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更創下歷史新高(美聯社)
透過京都議定書規範下產生的碳排放權,和自願性碳市場最廣為接受的自願碳標準(Voluntary Carbon Standard,VCS)、黃金標準 (Gold Standard),溫室氣體成了可以交易的標的物。(資料照,美聯社)

隨著時間遞移,國際減碳的作法,重心逐漸由碳權轉移到再生能源電力的使用,顯著的例子之一是再生能源100俱樂部(RE100)的誕生。該協會是在2014年由氣候組織(The Climate Group)在紐約市氣候週(Climate Week NYC)活動所倡議組成。鼓勵認同該俱樂部的公司,致力於電力的使用是100%再生能源電力。目前,全球有194家企業加入這個協會,包括日前宣布在台設立第二座資料中心的Google,以及Apple、臉書等。對於使用再生能源的電力確認,是由再生能源憑證(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 REC)來達成。這套制度最大的關鍵是,對於所有再生能源電力皆有完整的追蹤查核系統,也就是再生能源發多少電,一度也不會多,一度也不會少的被電表紀錄下來。

在環境的管理上,有濃度管制與總量管制兩種制度。濃度管制的概念是對排放的污染物在排放口的允許濃度進行控管,只要排放濃度低於法定值就屬合法排放,可以想見,這類的規範隨著排放量的增加,總量將不斷地提高,對環境品質還是造成衝擊。總量管制則是考量環境的涵容能力,對管制區域的允許排放量訂定上限,只是上限值的訂定本身往往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很幸運地,再生能源憑證系統透過與發電端的電力產生量勾稽,發電的總量是可以被精確計量的,而與其對應的減碳量也因此可以確定。

雖然,再生能源憑證與碳權都可視為是減碳的工具,然而,再生能源憑證類比的對象不是碳權,更接近的是鈔票這項生活工具。因為,再生能源憑證與鈔票都有總量的概念。有此觀之,在明確的可追蹤的總量管制下,其實,電證合一或電證分離都不會是問題。再生能源憑證相對於其所代表的減碳量,是一種在總量下的減碳量分配工具。誰想擁有減碳的環境效益,誰負擔其減碳的成本,透過再生能源憑證的交易,達成使用者付費的目的。

*作者為國立高雄大學土木與環境工程學系教授/創新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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