橘逾淮而為枳
「獨占管制」及「國營事業」是政府介入經濟活動的兩個主要途徑,是台灣電力市場之特徵,也是其與先行國家(如歐美及亞洲之新加坡)新型態電力市場設計最主要之不同點。
106年1月修正通過之電業法,其政策目的在於綠電先行及非核家園,除了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之市場准入,並未解決前述「市場體制」與「市場機制」之種種問題,在政企不分、政監不分、零售電價管制、公用電業必須負擔種種政策任務之情況下,貿然對台電公司進行組織拆分及試行電力交易平台,非但成效有限,反而可能引發歷史性之反覆及歷史性之挫敗。
啟示
Owen E. Hughes在「公共管理的世界」一書中提到:所有權的問題,沒有市場結構重要,市場結構沒有制度設計重要,但真正讓制度可長可久的,是社會崇尚的價值。前述社會價值,以台灣為例,指的就是我們政經體制之特色、兩岸關係、能源供需等情況。一項國外實施良好,或高度市場化之制度設計,其若無法適應本土環境,勉強移植,也是難以運作的。
處於電力市場改革之十字路口,政府首須思考的是,在各種新興科技及破壞性創新之影響下,公用電業之未來方向及定位為何,而不是貿然對公用電業之組織進行拆分,「不明就裡」的為了市場化而市場化,引進或許已不符未來需要之市場設計。
*作者為長期關注國外新型態電力市場設計之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