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各國及台灣蛻變中的新型態電力批發市場

2019-09-07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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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市場改革上,政府首須思考公用電業的未來方向及定位為何,而不是貿然對公用電業組織進行拆分。(資料照,陳品佑攝)

電力市場改革上,政府首須思考公用電業的未來方向及定位為何,而不是貿然對公用電業組織進行拆分。(資料照,陳品佑攝)

前言

先進國家新型態(競爭性)電力批發市場(competitive wholesale markets),可溯源至1980年代末期至1990年代初期,諸如:當時英國電力池(Power Pool)之設計。但隨著技術及電力生產、消費方式之轉變,例如:分散型電源、用戶端儲能、點對點交易(peer to peer trading)、電動車(EVs)之影響,各國新型態電力批發市場之設計與運營方式,可見之未來,也將發生根本性之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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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雨綢繆,國際能源署(IEA)邀集100多位在工程、經濟、管制及政策等領域之學者專家,於今年11月18-20日,在澳洲雪梨舉辦「未來電力市場高峰會議」(Future Electricity Markets Summit),針對如何轉換至更清潔、經濟、安全之電力批發市場設計相關議題進行研討,本文爰就上述發展對台灣之啟示,提出若干之看法與建議。

20181217-新北市長朱立倫、台電董事長楊偉甫參觀林口電廠,電廠配圖。(陳品佑攝)
澳洲雪梨舉辦「未來電力市場高峰會議」,針對如何轉換至更清潔、經濟、安全之電力批發市場設計相關議題進行研討。(資料照,陳品佑攝)

台灣之電力市場改革

106年1月電業法修正通過,為「台灣之能源轉型」(綠電先行及非核家園政策)及「台電之組織轉型」(台電公司轉型為控股母公司,下轄一家發電子公司及一家電網子公司,皆為國營)提供了法源依據。

為推進電力市場改革,能源局近期頒布「電力交易平台試行推動辦法」,規劃自明年中起試行電力交易平台,待機制運作無虞後,再配合電業法「廠網分工」(此指「台電組織轉型」,對台電之發輸配售電資產及業務,進行功能性及所有權之分割),全面推動電力交易平台之正式運作。

前述「電力交易平台」與先進國家新型態(競爭性)電力批發市場,事實上存有相當大之差異。廣義之電力市場設計至少包括以下幾個議題:政府與市場之關係(除非市場失靈,否則政府應與市場保持arm’s length,不應貿然及任意介入市場)、市場結構之優化(模擬完全競爭市場之特徵,使市場存在為數眾多之買方及賣方市場參與者,使個別廠商不具有控制市場價格之能力)、建立多元化之交易體系(期權、長短期遠期合約、電力現貨交易市場,使市場參與者可透過多元交易體系,快速移轉風險)、建立完善之市場治理架構(事前、靜態之各類市場治理文件及事後、動態之各類市場管理及監督機制)。

而台灣現階段試行之「電力交易平台」,則係指在傳統綜合電業(尚未完成組織轉型前之台電公司)架構下,電力系統控制之程序、步驟、方法(如電源調度及電網監控)之外部化、文件化與法律化,及配合相關之制度轉換,添置包括市場操作(market operation)及結算(market clearing & settlement)在內之軟硬體,為電力市場設計之下游工作。

與周遭的傳統風力發電機相比,即便遭遇強力颱風,這台風力發電機依舊能在狂風暴雨中安穩發電。(圖/翻攝自 EMIRA,智慧機器人網提供)
能源局提出的「電力交易平台」,與先進國家新型態(競爭性)電力批發市場,事實上存有相當大之差異。(資料照,翻攝自 EMIRA,智慧機器人網提供)

橘逾淮而為枳

「獨占管制」及「國營事業」是政府介入經濟活動的兩個主要途徑,是台灣電力市場之特徵,也是其與先行國家(如歐美及亞洲之新加坡)新型態電力市場設計最主要之不同點。

106年1月修正通過之電業法,其政策目的在於綠電先行及非核家園,除了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之市場准入,並未解決前述「市場體制」與「市場機制」之種種問題,在政企不分、政監不分、零售電價管制、公用電業必須負擔種種政策任務之情況下,貿然對台電公司進行組織拆分及試行電力交易平台,非但成效有限,反而可能引發歷史性之反覆及歷史性之挫敗。

再生能源發展太陽能電板,風力發電。(圖/截取自台電網站)
106年1月修正通過之電業法,其政策目的在於綠電先行及非核家園,並未解決前述「市場體制」與「市場機制」之種種問題。(資料照,截取自台電網站)

啟示

Owen E. Hughes在「公共管理的世界」一書中提到:所有權的問題,沒有市場結構重要,市場結構沒有制度設計重要,但真正讓制度可長可久的,是社會崇尚的價值。前述社會價值,以台灣為例,指的就是我們政經體制之特色、兩岸關係、能源供需等情況。一項國外實施良好,或高度市場化之制度設計,其若無法適應本土環境,勉強移植,也是難以運作的。

處於電力市場改革之十字路口,政府首須思考的是,在各種新興科技及破壞性創新之影響下,公用電業之未來方向及定位為何,而不是貿然對公用電業之組織進行拆分,「不明就裡」的為了市場化而市場化,引進或許已不符未來需要之市場設計。

*作者為長期關注國外新型態電力市場設計之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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