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離岸風電遴選開發商就算「零國產化」也合法正當!

2019-09-06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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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工業局想要刻意刁難開發商,也非無計可施,但未來若當真走到司法訴訟途徑,政府在法律面上也未必站得住腳。(高銘志提供)

開發商立於法律制高點

「法律歸法律,政治歸政治」。筆者自始至終都支持離岸風電發展,但是應該在法制完備的基礎上。本文僅就經濟部自行設計的遴選規範架構探討「離岸風電開發商是否有必要提出讓工業局滿意的國產化計畫」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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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同經濟部在今年一月底再生能源費率審定會公布時,曾文生次長表示,今年的5.5或6.2的費率,並「沒有直接把國產化成本算進來」。這顯然是提供開發商一個重要新事證,足以證明經濟部調整後的費率,係反映下列離岸風電在台灣的特有高額成本與風險:

「台灣欠缺長期風場評估」、

「台灣潛力場址之劃分,欠缺部會整合與長期資料之風險」

「兩岸關係導致無法使用中國製船舶或相關零組件之成本」、

「彰化、雲林地區海域打樁施工的作業風險」、

「離岸距離較遠的營運成本」、

「欠缺法制基礎僅有行政規則之法律風險」、

「負擔海上變電站與併聯海纜之成本與作業風險」、

「後續環差後面臨環保團體抗爭與興訟之風險」

「政治風險」等…

經濟部次長曾文生曾表示,今年的5.5或6.2的費率,並「沒有直接把國產化成本算進來」,這顯然是提供開發商一個重要新事證,足以證明經濟部調整後的費率,反映離岸風電在台灣的特有高額成本與風險。(高銘志提供)
經濟部次長曾文生的發言,足以證明經濟部調整後的費率,係反映離岸風電在台灣的特有高額成本與風險。(高銘志提供)

2018年公告費率含有國產化因素:不代表2017年、2019年的費率也有

大家也都知道從2017年以前的離岸風電躉購費率,均不含有國產化因素;真正出現國產化的考量,是在2017年中,故僅有2018年躉購費率含有國產化成分;但既然,2019年初制訂的2019年離岸風電躉購費率,又回到不直接含有國產化,或從未「精算」國產化因素。顯然,政府只是期許開發商轉為自主提出,多多益善而已。

台灣這麼多特有風險,價格多一倍,不為過吧!今年的新費率中,並未包含「國產化成本」。必須包含強制國產化清單的「產業關聯執行方案」,是2018年才存在,顯係2018年(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的歷史遺跡!在2019年的費率(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中,已經失所附麗,自然在解釋相關法規時,需一併納入思考。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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