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離岸風電遴選開發商就算「零國產化」也合法正當!

2019-09-06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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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周遭的傳統風力發電機相比,即便遭遇強力颱風,這台風力發電機依舊能在狂風暴雨中安穩發電。(圖/翻攝自 EMIRA,智慧機器人網提供)
若開發商無法讓台灣離岸風電產業推動國產化達標,(圖,經濟部須對全民說明:「替代方案」與「產業關聯項目及期程」之等價性。(示意圖/翻攝自 EMIRA,智慧機器人網提供)

開發商提的任何產業關聯執行方案,經濟部均需照單全收

讀者一路閱讀至此,可能會納悶,本篇文章標題與內容不符吧?至此都是開發商處處受制於經濟部遴選架構,到底哪裡有法律制高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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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回到經濟部遴選架構的最上位規範-「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觀察,會發現其實開發商無論提什麼樣的產業關聯執行方案,經濟部都必須接受!

從下表所列之條文,明顯無法導出經濟部對於產業關聯執行方案有審查權:

從文義解釋上,無論如何,「提出」與「意見函」的立法文字,都無法得出有「授權工業局審查」或「工業局有審查權」之意涵。

從歷史解釋上,原本在2017年下半年之早期規劃,是要求產業關連執行方案必須在遴選程序進行時一併審查,但由於擔憂系爭強制國產化之規定,恐引發違反國際經貿法之規定,故改為由開發商自行承諾。自行承諾的意思,就是承諾多少做多少,怎麼會變成可以強迫呢?

工業局可否拒絕提供意見函?

詎料經濟部工業局擅自擴權,賦予自身審查權(參見:經濟部工業局離岸風力發電產業關聯執行方案審查作業要點,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該審查作業要點,恐因欠缺上位法律授權(亦即,《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並未授權工業局可以有審查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甚至有抵觸上位規範而無效之疑慮。故對開發商來說,只要「提出具體產業關聯執行方案、佐證資料」就任務達成,工業局只能針對這樣的資訊,提供自己的意見(comment)、諮詢意見或建議而已!

若工業局想要刻意刁難開發商,也非無計可施。蓋依據遴選行政契約書,開發商必須在特定時點前,提出「工業局意見函」(「第六條乙方承諾事項依乙方承諾完工併聯時程(中華民國 OOO 年 OO 月 OO 日完工併聯), 於中華民國 OOO 年 OO 月 OO 日前,提出具體產業關聯方案、佐證資料及工業局意見函。」),故工業局是否可針對『國產化不足』的產業關聯執行方案,『拖延』甚至『拒絕』提出意見書?(此時,甚至開發商還不能主張這是不可抗力,畢竟依據系爭契約,「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不包含:3.乙方[開發商]為取得電業執照或為履行本契約下之義務,依法令應備之文件而未取得者,」(遴選行政契約第十二條))

雖然從法律上,工業局是可以透過這一個契約書之發放來制衡開發商,但這樣透過一個小小「工業局意見函」的方式,來杯葛離岸風電開發之投資?甚至拖延相關計畫進行?到底是開發商吃虧還是政府慘敗?甚至,未來若當真走到司法訴訟途徑,政府在法律面上也未必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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