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客團火燒車慘案偵結》司機蘇明成縱火自殺 拖25人陪葬

2016-09-1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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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客火燒車事件家屬23日至國道二號西向2.9公里處,進行招魂儀式,家屬情緒十分哀傷。(顏麟宇攝)

陸客火燒車事件家屬23日至國道二號西向2.9公里處,進行招魂儀式,家屬情緒十分哀傷。(顏麟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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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檢署10日公布大陸旅行團嚴重車禍偵查結果,台籍司機蘇明成酒後駕車、潑灑汽油、放火自殺,並燒死車內其他乘客和導遊。因蘇明成已死亡,所涉酒後駕車、放火、殺人等罪嫌,不起訴處分。

由於案件性質由「意外」變成「他殺」,大陸遇難者家屬可委託台灣代理人處理民事賠償事宜。桃園地檢署當日下午召開該案件偵查終結記者會,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以文作上述表示。

王以文說,7月19日12時53分至12時56分,蘇明成駛經2號高速公路西向8至4.2公里間,將置於駕駛艙導遊座後方的2瓶92無鉛汽油,潑灑在駕駛艙的駕駛座、導遊座及近前側門地板附近,再持打火機點火引燃駕駛艙,因蘇某烈焰著身,失能而無法駕駛。車輛由外側車道順勢向內側車道滑行,先是擦撞內側護欄,再失控往外側車道滑行,並在撞擊外側護欄後停止前行。駕駛艙火勢往後蔓延,但因右後車門遭外側護欄擋住,僅能開啟約15公分,左後方安全門也無法順利開啟,導致車內人員逃生不及,全部罹難。

王以文表示,未發現遊覽車內有行車記錄器影像及雲端影碟設備,該車雖配備車內監視系統及行車記錄器,但沒有存儲影像功能,且未上傳影像到公司。

檢方表示,該車出入口、安全門及緊急逃生口共5處,遊覽車係斜向撞穿高速公路護欄,導致左前側及右後側的出入口遭護欄阻擋無法開啟;右前門變形損壞,左後安全門及車頂逃生口未開啟,故無人能自車內逃生。

王以文說,為夜間防盜,該車安全門已加裝防盜鎖、金屬彎勾、防誤觸玻璃裝置及鐵鏈。檢查發現,防誤觸玻璃裝置並未被開啟,顯見事發當時無人正確開啟安全門。由於施救時遭受破壞,安全門能否自外開啟無法勘驗,防盜鎖有無上鎖也無法判定。

檢方表示,蘇明成平日有飲酒及吸菸習慣,少與導遊、領隊互動,此次也如此。乘客上車後,導遊並未對其實施酒測。導遊與乘客在發車前並未發現蘇某飲酒。

根據檢方偵查,蘇明成曾因不滿導遊稱陸籍旅客為「大哥大姐」,酒後與導遊發生推擠,因酒後傷害導遊案件被判處拘役25日。另因酒後性侵害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賠償新台幣90萬元,因蘇明成提起上訴,尚未最終判處和收押。

7月17日至19日家人曾密集與蘇明成通話,勸導其放棄輕生念頭。19日案件發生後,其親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討論蘇明成可能輕生導致案件的內容錄了下來。檢方在勘驗蘇明成家人語音信箱錄音檔時,發現上述內容。

王以文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此案件中遇難台籍導遊的妻子曾表示要提告,所以如果她對案件處理結果不服,可以在7日內經原檢察官向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而大陸遇難者家屬來台時未對案件提告,即使對案件偵查結果有疑問,也無法聲請再議。至於民事賠償部分,因為案件並非一開始以為的「意外」,而是「他殺」,大陸遇難者家屬可以委託台灣代理人處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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