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士元觀點:對專營洗錢業者,現行法反而沒輒?

2016-08-23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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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無論黑錢怎麼跑,還是一定要透過金融機關流動,故金融機構若對可疑案件未能落實交易申報之行為,洗錢防制勢必淪為空談,其重要性不言可喻,據報載行政院這次參考國際規範,於草案中將金融機構未依法對重大(或可疑)交易申報洗錢防制中心之裁罰金額一口氣加重5倍,提升為新台幣500萬元以下,惟同樣行為,美國裁罰1.8億美元,臺灣可能不到18萬美元,不及千分之一,究竟是兆豐銀被罰的太重才會正視此問題,還是我國罰則規定太輕致國內金融業者在心態上始終不願遵循法規?亦請主管機關於本次修法時一併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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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於跨境洗錢犯罪日益分工專業化之今日,尤其針對洗錢之常業犯,渠既僅負責最下游之漂白行為,目的在抽成牟利,心態上不需要也不想知道黑錢來源及其犯罪態樣,如此既可與前置犯罪獨立作業且二集團難以相互指證,彼此各取所需,而金融機構位於防制洗錢平台的第一線,除應擴大金管會內稽內控的查核權限,參考國際間對打擊洗錢的力道,自應加重違法時之行政裁罰額度,俾金融機構人員對防制洗錢行為之心態能一步到位,且對黑錢本身能逕予沒收。期待洗錢防制修法之腳步儘速跟上時代脈動並與國際接軌,讓執法機關配備良善之防制洗錢利器後,方能達成「經濟犯罪、經濟解決」的追錢、追人目標。

*作者為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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