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再生能源業者不應污名化台電賣綠電

2019-08-05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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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61線,西部濱海快速公路,台15線,濱海風機,風力發電。,20180111-工業區,環科園區,工廠,廠家。(陳明仁攝)
圖為風力發電。(資料照,陳明仁攝)

常見問題四:台電進來賣綠電,是與民爭利?

電業自由化下,本來不同電力公司,只要是市場參與者,自然就可以參加競爭。豈有只有部分業者可以進入市場,而有些被摒除在市場外的狀況。故在電業法綠電先行之後,台電理應可以自由參與電力市場競爭,才符合電業自由化之理念。否則,如同再生能源發電業者所主張之台電不應參與競爭的話,那這樣不是又重回「綠電市場獨占」的老路?(更不用說,既有綜合電業也賣綠電市場方案,乃世界的潮流與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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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台電與民爭利」的這一個命題,應只有在目前綠電先行市場已經存在眾多市場參與者,在一個目前交易相當活絡之市場中,台電仍執意參與競爭的前提下,若得以成立,否則假如市場中根本沒有人,台電爭了誰的利呢?若2017年電業法通過後,真的能有眾多再生能源發電業者願意直接將綠電賣入自由市場的,使得今天在2019年再生能源發電條例導入用電大戶綠能義務後,用電大戶有超量的再生能源電力可供採購的話,就不會發生整個政策,峰迴路轉地,轉而要求台電來賣綠電之狀況。因此可見得在這過去兩年中,再生能源發電業早已發現綠電先行市場「無利可圖」,故僅願意將再生能源電力以高額的躉購費率銷售給台電之狀況,導致幾乎沒有任何一紙真正有法律拘束力之與企業之長期購電合約(cooperate PPA)之狀況。既然無利可圖,或者甚至因「薄利」而不願意參與之狀況下,台電配合經濟部自導自演創造出來的「台灣高科技產業缺綠電危機」捧場演出,恰恰證明了台電積極扮演「公用」事業之角色。既然再生能源發電業垂涎饋網電價暴利,不願意將綠電賣給台電以外的用電大戶,只好由向來在各國電力市場扮演 default supplier的既有綜合電業來承擔此一重責大任。「無(少)民」「無(薄)利」,何來與民爭利?

排碳係數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電業自由化後,電業管制機關之所以重要,在於可透過電業管制機關(與公平交易主管機關公平會)共同維持市場交易秩序,確保遊戲規則之公平,不偏好某一業者。然而,我們從此過程卻只看到,經濟部曲解法律,迎合再生能源財團之要求,排除台電之參與空間,這顯然背離自由化之精神。公用事業排碳係數之解釋,荒腔走板,落入現在難以自圓其說的困境也!

實則,台電以公用售電業身份賣綠電,正當、合理且合法,符合世界的潮流與趨勢;也請社會各界切莫以抹黑的方式,推動綠電市場之發展!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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