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再生能源業者不應污名化台電賣綠電

2019-08-05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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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經濟部標檢局的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規定採用躉購制度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減量額度者不可申請憑證,標檢局也再三說明,台電躉購的綠電環境效益已用於沖銷台電的電力排碳係數,所以台電不可以一物兩賣,取得這種綠電的憑證來自用或買賣」

其次,該論點並沒有釐清每一度來自再生能源的發電所蘊含多元價值。簡言之,再生能源發電,具有下列五種可能屬性:「電力、低碳電力、再生能源電力、有碳權的電力、領有再生能源證書的電力。」若從上述不同之屬性檢視的話,主張台電一旦將這度電用來滿足電力排碳係數後,就不是再生能源發電的論點,存有很大的問題。何以台電躉購再生能源後,不能僅將這一度電的所擁有的「低碳」屬性之價值用以滿足排碳係數後,再將其「再生能源價值」屬性所存在的價值轉售給最終用戶?同一個物上的不同屬性,並不存在同一屬性多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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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也不應混淆低碳電力與具有碳權的電力。

舉例言之,某大再生能源發電公司已經早就將其再生能源之「碳權」拿到國際銷售,此時,難道這一度電,就不是可供台電用以折抵碳排放係數之電力?

另外以2塊多費率競標得標的太陽光電與離岸風電,由於已經有躉購機制存在,不具外加性,無法取得碳權。故用電大戶購買這些綠電後,難道也因這些電力不是低碳電力,從而也非具有再生能源憑證之電力?

此外,再生能源發電業者以躉購費率(feed-in tariff)銷售給台電的電力,原則上無法符合碳權所需之外加性,故並不符合前述之「有碳權的電力」也非「領有再生能源證書的電力」。若照前述較狹隘的定義,這樣的電,根本無法讓台電用於滿足台電電力排放係數之用。但實際上,政府卻同意這樣的電,至少具有「低碳價值」及「再生能源價值」。

由此可見,台電公用售電業一直以來,並沒有將躉購或自發的再生能源之「低碳」電力向用戶進行銷售,故自然可將其用以折抵公用事業排碳係數。況且自始,公用售電業皆未為了法遵而將「低碳」電力進行保留,仍銷售給用戶全體。這也是本研究一再主張,其實全體電力用戶也用了約5%具有「再生能源價值」的電。故隨便一個用戶均可有權對外宣稱,其總用電量中,有約百分之五為「再生能源電力」。(雖然這樣的電,既沒有碳權、可能沒有再生能源憑證、也不具低碳價值了。)

20190620-台中市經發局表示,中市府積極推動各項再生能源措施,由公務機關帶頭做起,並要求企業善盡企業社會責任,進而鼓勵民眾參與。圖為台中市政府市政中心屋頂的太陽能發電裝置。(台中市府提供)
2017年電業法修正通過以來,政府不准台電賣綠電的主要原因即是考量到公用事業排碳係數。圖為台中市政府市政中心屋頂的太陽能發電裝置。(資料照,台中市政府提供)

常見問題二:台電賣綠電,是否需要「再生能源售電業」執照?

目前最常見不讓台電賣綠電的說法為:「台電目前領有的是公用售電業執照,並不是電業法下再生能源售電業的執照,所以當然不准賣綠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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