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出爐》中國官媒:裁決結果存在「三大連環性荒謬」

2016-07-13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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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之荒謬

通過談判方式解決南海爭端是中菲通過雙邊、多邊協議予以確認的途徑,並且沒有為談判設定最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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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5年8月10日中菲發表了《關於南海問題和其他領域合作的磋商聯合聲明》以來,中菲政府間一系列聯合聲明與雙邊協定均明確規定,雙方將通過雙邊談判協商解決領土和海洋權益爭議問題。

2002年11月4日,中國政府與包括菲律賓在內的東盟各國政府共同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宣言》第四條明確規定:「有關各方承諾……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

就在2011年,菲方還與中方共同發表聲明,承諾堅持通過談判協商解決爭議。然而,僅僅一年多後,菲方就在事先未告知中方,更未徵得中方同意的情況下,突然單方面提起仲裁,違背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仲裁的法律程序規定。

《公約》第15部分「爭端的解決」中第281條規定,作為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各方的締約各國,如已協議用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來謀求解決爭端,則只有在訴諸這種方法仍未得到解決以及爭端各方間的協議並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況下,才適用本部分所規定的程序。

迄今為止,中菲從未就南海仲裁相關事項進行過談判。而且,近年來,中國多次向菲律賓提出建立「中菲海上問題定期磋商機制」的建議,但一直未獲菲方答覆。

「國家同意原則」是整個國際法體系的基石,是國際法具有拘束力的根源所在。如果失去了仲裁前雙方合意這一本質特徵,那麼「仲裁」就不再是仲裁了。

2006年,中國根據《公約》第298條作出排除性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和執法行動等方面的爭端排除在《公約》爭端解決程序之外。

對這些事項,中國並未給予國家同意,即不同意相關強制仲裁條款。仲裁庭不能違反國家同意原則做出實質性裁決。

武漢大學中國邊界與海洋研究院副教授黃偉表示,目前有關歷史性權利的國家實踐和國際司法實踐往往與海洋劃界密切相關,在這些實踐中,歷史性權利通常作為《公約》第74條和第83條的「有關情況」被討論。

他說,不論菲律賓如何解釋第298條,有關非主權性歷史性權利問題都將涉及第74條和第83條的解釋和適用,從而被2006年中國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作出的聲明所明確排除在仲裁庭管轄權之外。

綜上可見,中菲有關南海爭端的解決並未觸發《公約》所規定仲裁的條件。仲裁庭不具有管轄權,其作出的裁決是擅自擴權、越權、濫權的行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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