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出爐》中國官媒:裁決結果存在「三大連環性荒謬」

2016-07-13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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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認定之荒謬

仲裁庭宣稱,無證據顯示歷史上中國對南海水域或其資源擁有排他性的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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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歷史,中國最早發現、命名、開發經營並持續、有效對南海諸島及附近海域實施主權管轄,從而形成歷史性權利。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中國收復日本在侵華戰爭期間曾非法侵佔的中國南海諸島,並恢復行使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自成立以來,中國政府一直堅持並採取實際行動積極維護南海諸島主權。

南宋趙汝適的《諸蕃志》詳細記載了唐代以後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管轄變化情況,而南宋《瓊管志》則記載了南海諸島屬於「瓊管」。明清兩代,中國政府即明確把南海諸島列入廣東省瓊州府萬州管轄。

主權管轄無共享。中國歷代政府對南海諸島的持續管轄充分證明了這是具有排他性的控制權。

中國政府12日發表的聲明,再次闡明瞭中國在南海所擁有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其包括,中國對南海諸島擁有主權;中國基於南海諸島主權擁有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中國在南海擁有歷史性權利。

仲裁庭認為,中國在2012年5月之後限制菲律賓漁民接近黃岩島的行為違反了尊重他們傳統漁業權利的義務。

這恰恰是枉顧了「黃岩島是中國固有領土」的事實,是在錯誤依據基礎上做出的錯誤裁決。

根據確定菲律賓領土範圍的1898年《美西巴黎條約》、1900年《美西華盛頓條約》和1930年《英美條約》等一系列國際條約,菲領土範圍從不包括中國黃岩島和南沙群島。而菲通過1935年憲法和1961年《關於確定菲律賓領海基線的法案》進一步確認了上述條約對菲領土範圍的規定。

中國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維護對黃岩島及附近海域的主權,包括漁業作業權利。

法律適用之荒謬

仲裁庭對中國對南海海域的歷史性權利、南海島礁地位、中國在南海活動的系列裁決,均明顯或暗含地影響到中國在南海的主權和海域劃界,超出了《公約》的調整範圍,不涉及《公約》的解釋或適用。

國家領土主權是其海洋權利的基礎,這是國際法一般原則。如果不確定中國對南海島礁的領土主權,仲裁庭就無法確定中國依據《公約》在南海可以主張的海洋權利範圍,更無從判斷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主張是否超出《公約》允許的範圍。

然而,領土主權問題並非《公約》調整的範疇。將《公約》相關條文適用於南海爭端,即是犯了法律適用與否方面的錯誤。

僅就菲律賓訴求的「美濟礁和仁愛礁為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一部分」而言,黃偉表示,仲裁庭的有關推理已經造成了對中國對作為南沙群島一部分的美濟礁、仁愛礁等島礁主權主張的減損,與菲律賓關於訴求不涉及海洋地物主權歸屬問題的承諾相違背。

南沙群島包含眾多島礁,中國在歷史上將南沙群島作為一個整體主張主權和海洋權利。菲律賓在仲裁訴求中卻對南沙群島作出「切割」,否定中國對整個南沙群島的主權,篡改了中菲南沙群島主權爭端的性質和範圍。

此外,仲裁庭裁決,中國在南海的活動侵犯了菲律賓對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權利。

這一裁決的前提是,菲律賓的海域管轄範圍是明確而無爭議的,中國的活動進入了菲律賓管轄海域。但中菲並未進行海域劃界。相關裁定作出前首先要確定相關島礁的領土主權,並完成相關海域劃界。這就又一次陷入了領土主權和海域劃界問題不屬《公約》調整範圍的怪圈。

仲裁庭裁決行為及結果嚴重背離國際仲裁一般實踐,完全背離《公約》促進和平解決爭端的目的及宗旨,嚴重損害《公約》的完整性和權威性,嚴重侵犯中國作為主權國家和《公約》締約國的合法權利,是不合法的、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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