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觀點:自欺欺人的「審判核心」不可侵犯說

2019-06-1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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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系監委陳師夢(中)、高涌誠(左)、蔡崇議(右)等彈劾檢察官陳隆翔,因觸及審判核心,引爆審檢大反彈。(簡必丞攝)

英系監委陳師夢(中)、高涌誠(左)、蔡崇議(右)等彈劾檢察官陳隆翔,因觸及審判核心,引爆審檢大反彈。(簡必丞攝)

審判核心不可侵犯說  新的司法皇后貞操?

看來司法官方針對監察院一再立案調查彈劾司法個案的不安、不滿,隱忍已久,終於在監院以一票之差通過彈劾偵辦彰化曲棍球協會偽造侵占公款案的陳檢察官時,大爆發,罕見地計有9個官方半官方司法官機關團體,不約而同提出審判核心不可侵犯說,指責監委調查司法偵審個案有無違法的作為,侵犯了審判核心,也等於侵犯了司法的審判獨立。霎時間,司法產、官、學界一片靜默~,審判核心說儼然成為神聖不可侵犯的新司法皇后貞操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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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核心說  是個錯/假命題

然而,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如同司法機關依法審判,也是必須依據法律主導進行行政程序、調查證據、認定個案事實、解釋法律、適用法律於個案事實的判斷及裁量選擇其行政處分方式等,試問這些和司法官所謂的審判核心事務一模一樣的行政事務,難道行政官員在執行時,也是神聖不可侵犯?當然不是!因此,問題顯然不在審判核心這個假命題,而是在監察權依憲法所賦予職權調查司法個案時,如何才不會侵犯審判獨立這事上!

監察院依憲法誡命  監督制衡司法權的個案行使

從權力分立的憲法角度看,我國憲法將國家權力分成行政、立法、司法及監察等,並使權力間相互制衡監督,以達成約制國權保障民權的目的。譬如,憲法要求司法機關必須依據民意機關所制定的法律來審判,但憲法也賦予司法機關審查法律是否有違憲而可拒絕適用的制衡權力。雖然憲法使分立的國家權力相互監督制衡,但又以立法權基於民主價值而有優越於行政、司法權之地位,學說通稱[立法權優位]。立法權優位的民主法治憲政,使得行政及司法機關必須依據立法機關制訂的法律來行使國家公權力。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司法機關的「依法審判」,都是在立法權優位所含有的法律優位法則、法律保留法則所建構的法律體系網路下進行,這就是「法治國原則」。

因此,已經大法官釋字第76號認證本質屬立法權一部的監察權,基於憲法法治國法則,由外部監督司法院的法官、法務部的檢察官在執行職務上有無違反法律之違失行為,本就是憲法第99條所賦予監察院的權責,且已經大法官以釋字第325號肯認在案,司法官們怎敢公然違反法治國的憲法誡命,抗拒監察院的調查及彈劾呢?

監察院認為陳隆翔的疏失已非法律見解之歧異,彈劾案通過。(郭晉瑋攝)
監察院認為陳隆翔的疏失已非法律見解之歧異,彈劾案通過,却引發審檢大反彈。(郭晉瑋攝)

法律及其所定法則  是監察權監督司法審判的準據

那麼,監察院要依循甚麼標準來監督司法個案裁判,才不會侵犯審判獨立呢?答案就是法律。因為憲法第80條已明文法官必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把「依據法律」字句放在審判獨立前,就是誡命法官在受制度性保障能獨立審判之時也不得恣意違反法律! (日本憲法則多定了一個”良心”)因此,法官在審判個案時有無遵守法律所訂:訴訟程序(如有無行使闡明義務?)、調查證據程序及證據採認之法則(如舉證責任之分配)? 認定事實時有無遵守證據、論理及經驗法則?解釋法律是否符合法律要件明確性等相關解釋法則(如文義解釋有無超越文字本身之範疇,例如把職務擴大到非職務上事務?),以及適用法律在個案的判斷是否有顯然的違法錯誤等等,監察院都可以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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